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2187號
PCDM,112,附民,2187,202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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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187號
原 告 陳勃志(住址詳卷)
被 告 賴文德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12年度易字第439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賴文德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12年度易字第439號), 經原告陳勃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上開法條規定,宜送本 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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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