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529號
原 告 徐安妮(住居詳卷)
被 告 顏仲禕
鍾敏正
余偉仁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12年度易字第619號、112年度易
字第12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
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粘凱庭
法 官 施函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昀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