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緝字,112年度,77號
PCDM,112,金訴緝,77,2024013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苡瑄




選任辯護人 劉蘊文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16329號、第16330號、第231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苡瑄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拾捌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黑色iPhone手機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李苡瑄自民國111年3月7日起,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拉拉」、「香香」、「耶穌」、「穎兒」等人所屬詐欺集團,並與謝承浩劉家維(均已由本院審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李苡瑄擔任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款之車手,劉家維負責把風並擔任第一層收水人員,謝承浩負責擔任第二層收水人員,且負責將贓款回水給詐欺集團指定之上游,並由李苡瑄持用扣案黑色iPhone手機1支,作為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聯繫之工作,再由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施用詐術,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復由李苡瑄以各該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詐得款項,並由劉家維謝承浩各自以上開收水、把風、回水等分工方式共同參與犯行,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所在。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李苡瑄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附 表所示之人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 山第二分局興隆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陳雅 雯部分)、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陳報單、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轉帳交易明細、通話紀錄(告訴人陳子涵部分)、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五 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存摺交易明細、通話紀錄、轉 帳交易明細(告訴人陳怡君部分)、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 分局江翠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轉帳交易明細、通話紀錄(被害人 周子芸部分)、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陳報 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 告訴人許兆遠部分)、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 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話紀錄、活存明 細查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列印畫面、臺幣帳戶明細、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被害人呂承軒部分)、彰化縣警察 局彰化分局花壇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存 摺交易明細、通話紀錄(被害人薛佳青部分)、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黃崇雄部分)、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草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告訴人田尚賓部分)、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 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通話紀錄、交易明細(告訴人林俊騰部分)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福德二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 明細(告訴人吳禹臻部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 屯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通話紀錄、轉



帳交易明細(告訴人林秀卿部分)、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 分局宋屋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王存泰部分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福德二路派出所陳報單、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自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交易明細、存摺交易明細、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楊惠閔部分)、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 城分局清水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 交易明細、通話紀錄(告訴人鍾朝昌部分)、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單、存摺交易明細、轉帳交易明細、對話紀錄、通話紀錄( 被害人張彩慈部分)、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復興路派 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表、金融卡影本、通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顏春 保部分)、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朝興派出所陳報單、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 通話紀錄、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被害人魏莞築部分)各 1份、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9份、偵查 報告1份、被害人、提領車手、共犯參與分工情形一覽表2份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3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偵辦犯嫌謝承浩等人詐欺案分工情形、車手提領時序表各1 份、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2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搜索票、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被告李苡瑄部分)各1份附卷可稽,復有黑色iPhone 手機1支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 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㈡被告就上開犯行,與同案被告謝承浩劉家維及所屬詐欺集 團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 ,為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斷。
 ㈣被告所犯上開18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㈤被告雖提出罹患精神疾病之診斷證明書,惟其擔任持人頭帳 戶提款之車手,並可依詐欺集團指示於短短2日內,於數個 不同地點,持不同人頭帳戶提款卡,輸入密碼提領詐欺集團 指定金額款項,並依指示上繳等節,在在顯示其精神狀態與 常人無異,自難認有刑法第19條規定之適用。另被告擔任詐 欺集團提款車手之角色,參與情節並非輕微,難認有何情輕 法重之情,辯護人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亦非有 據,均併此敘明。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以上開分工方式為詐 欺及洗錢行為之犯罪手段,其於警詢時自稱經濟狀況勉持, 並於本院審理時自稱先前於電子公司工作,患有精神疾病, 與父母及小孩同住等生活狀況,被告有其他論罪科刑紀錄, 可見品行欠佳,被告自稱高中肄業,且無事證可認其具有金 融、會計、記帳、商業或法律等專業知識之智識程度,被告 造成附表所示之人受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損害,及所涉洗錢 犯行之金額非微,且自承獲利新臺幣(下同)1萬元,被告 坦承犯行,且就洗錢之犯行,符合自白減刑之規定,惟未與 附表所示之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其等損害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暨綜合考量被告之人格,及其所犯上開各罪侵害法 益相同,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範圍內,審酌刑罰邊際效 應隨刑期遞減、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遞增及其復歸社會之可 能性等情,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並於同條第7款所定範 圍內,定其應執行之罰金刑,復諭知所定之罰金刑如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扣案黑色iPhone手機1支,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 ,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取得1萬 元報酬,業據其供承在卷(見本院金訴卷一第482頁),核 屬其本件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不另為免訴部分:  




  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有參與上開犯罪組織之行為。因認被告此 部分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 罪嫌。惟查,被告參與犯罪組織之犯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3625號起訴書提起公訴,並 於111年6月10日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件則係於111 年7月4日起訴繫屬於本院,本院為後繫屬之法院,且前繫屬 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業以111年度訴字第575號判決,並於11 2年6月13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 可參,是被告上開參與犯罪組織犯行,自屬曾經判決確定, 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上開有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書伃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文咨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或告訴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領車手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主文(不含沒收) 1 告訴人 陳雅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8日16時32分許,撥打陳雅雯電話,假冒網路賣場客服人員,佯稱重複下單,須依指示方能解除扣款云云,致陳雅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8日18時46分 20,356元 000-000000000000 李苡瑄(如照片編號9) 111年3月8日20時30分58秒 新北市○○區○○路000號 20,000元 李苡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3月8日20時31分44秒 新北市○○區○○路000號 1,000元 111年3月8日19時8分 48,109元 000-000000000000 李苡瑄(如照片編號9) 111年3月8日20時27分26秒 新北市○○區○○路000號 20,000元 2 告訴人 陳子涵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7日20時47分許,撥打陳子涵電話,假冒網路賣場客服人員,佯稱重複下單,須依指示方能解除扣款云云,致陳子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8日18時57分 25,123元 111年3月8日20時28分20秒 新北市○○區○○路000號 20,000元 李苡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3月8日20時29分3秒 新北市○○區○○路000號 20,000元 111年3月8日20時29分51秒 新北市○○區○○路000號 18,000元 3 告訴人 陳怡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8日20時41分許,假冒合作金庫客服人員,以0000000000電話向陳怡君佯稱:有大量訂購衛生紙,陳怡君需將金錢以ATM匯款方式至指定帳戶云云,致陳怡君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8日20時54分 14,041元 李苡瑄(如照片編號10) 111年3月8日21時25分19秒 新北市○○區○○路00號 20,000元 李苡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3月8日21時26分19秒 新北市○○區○○路00號 20,000元 4 被害人 周子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8日向周子芸佯稱:訂單錯誤,需依指示網路匯款解除云云,致周子芸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8日20時54分 19,020元 111年3月8日21時26分54秒 新北市○○區○○路00號 20,000元 李苡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3月8日20時56分 10,019元 111年3月8日21時27分36秒 新北市○○區○○路00號 1,000元 5 告訴人 許兆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8日18時30分許,向許兆遠佯稱:大大寬頻服務變為企業帳單,會遭多扣款,要照電話操作才能解除云云,致許兆遠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8日21時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李苡瑄(如照片編號12) 111年3月8日21時31分20秒 新北市○○區○○路00號 20,000元 李苡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3月8日21時32分5秒 新北市○○區○○路00號 20,000元 111年3月8日21時27分 49,997元 111年3月8日21時32分46秒 新北市○○區○○路00號 20,000元 111年3月8日21時33分30秒 新北市○○區○○路00號 20,000元 6 被害人 呂承軒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8日18時47分許,向呂承軒佯稱:網購因工作人員疏失條碼刷錯,金融帳戶將被重複扣款,要協助取消設定云云,致呂承軒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年3月8日21時23分 29,987元 111年3月8日21時34分10秒 新北市○○區○○路00號 20,000元 李苡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3月8日21時24分 29,987元 111年3月8日21時34分50秒 新北市○○區○○路00號 20,000元 111年3月8日21時28分 25,123元 111年3月8日21時35分36秒 新北市○○區○○路00號 20,000元 111年3月8日21時36分18秒 新北市○○區○○路00號 10,000元 111年3月8日21時32分 13,985元 7 被害人 薛佳青 薛佳青於111年3月8日20時54分許,接獲自稱ONE BOY客服人員電話,佯稱:訂單錯誤,需前往農會ATM操作云云,致薛佳青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8日21時26分 2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 李苡瑄(如照片編號13) 111年3月8日21時42分35秒 新北市○○區○○路00號 20,000元 李苡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3月8日21時43分27秒 新北市○○區○○路00號 20,000元 8 告訴人 黃崇雄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8日21時許,以電話佯稱:訂單錯誤、誤設為經銷商云云,致黃崇雄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8日21時35分 29,985元 111年3月8日21時44分18秒 新北市○○區○○路00號 20,000元 李苡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3月8日21時54分14秒 新北市○○區○○路00號 20,000元 111年3月8日21時46分13秒 新北市○○區○○路00號 10,000元 9 告訴人 田尚賓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8日20時56分許,以電話佯稱:要續約會自動扣款云云,致田尚賓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8日21時40分 29,985元 李苡瑄(如照片編號15) 111年3月8日21時55分33秒 新北市○○區○○街0○0號 20,000元 李苡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3月8日21時56分23秒 新北市○○區○○街0○0號 20,000元 111年3月8日21時52分 28,128元 111年3月8日21時57分28秒 新北市○○區○○街0○0號 18,000元 10 告訴人 林俊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9日19時30分許,撥打林俊騰電話,假冒大大寬頻業者,佯稱:誤刷款項,欲協助其刷退,需依指示操作轉帳云云,致林俊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9日22時19分 20,021元 000-00000000000000 李苡瑄(如照片編號27) 111年3月9日22時33分20秒 新北市○○區○○路00號 20,000元 李苡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3月9日22時34分8秒 新北市○○區○○路00號 20,000元 111年3月9日22時34分54秒 新北市○○區○○路00號 20,000元 111年3月9日22時35分41秒 新北市○○區○○路00號 20,000元 111年3月9日22時36分26秒 新北市○○區○○路00號 20,000元 11 告訴人 吳禹臻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9日撥打吳禹臻電話,假冒東森購物網路賣場人員,佯稱:購物遭盜刷,需依指示方能解除扣款,致吳禹臻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9日21時45分 49,989元 111年3月9日22時37分12秒 新北市○○區○○路00號 20,000元 李苡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3月9日21時47分 49,990元 111年3月9日22時37分55秒 新北市○○區○○路00號 20,000元 111年3月9日22時38分44秒 新北市○○區○○路00號 9,000元 12 告訴人 林秀卿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9日17時31分許,以電話佯稱訂單錯誤云云,致林秀卿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9日18時33分 49,992元 000-0000000000000 李苡瑄(如照片編號19) 111年3月9日18時39分48秒 新北市○○區○○路00號 20,000元 李苡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3月9日18時40分29秒 新北市○○區○○路00號 20,000元 111年3月9日18時36分 49,992元 111年3月9日18時41分11秒 新北市○○區○○路00號 20,000元 111年3月9日18時41分57秒 新北市○○區○○路00號 20,000元 13 告訴人 王存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9日15時56分許,以電話佯稱訂單錯誤云云,致王存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9日18時34分 49,986元 111年3月9日18時42分37秒 新北市○○區○○路00號 20,000元 李苡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3月9日18時43分16秒 新北市○○區○○路00號 20,000元 111年3月9日18時43分55秒 新北市○○區○○路00號 20,000元 111年3月9日18時45分8秒 新北市○○區○○路00號 9,000元 14 告訴人 楊惠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9日17時許,以電話佯稱網站遭駭客入侵,訂單錯誤云云,致楊惠閔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9日18時44分 49,990元 000-00000000000000 李苡瑄(如照片編號21) 111年3月9日19時9分30秒 新北市○○區○○路00號 20,000元 李苡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3月9日19時10分30秒 新北市○○區○○路00號 20,000元 15 告訴人 鍾朝昌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9日17時46分許,以電話佯稱訂單錯誤云云,致鍾朝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9日18時57分 49,987元 111年3月9日19時11分29秒 新北市○○區○○路00號 20,000元 李苡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3月9日19時12分27秒 新北市○○區○○路00號 20,000元 111年3月9日19時13分28秒 新北市○○區○○路00號 20,000元 111年3月9日18時59分 49,988元 111年3月9日19時14分37秒 新北市○○區○○路00號 20,000元 111年3月9日19時15分36秒 新北市○○區○○路00號 20,000元 111年3月9日19時16分34秒 新北市○○區○○路00號 10,000元 16 被害人 張彩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9日18時5分許,以電話佯稱:貨到付款簽收單簽成契約客戶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張彩慈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9日20時6分 43,998元 000-00000000000000 李苡瑄(如照片編號23) 111年3月9日20時29分9秒 新北市○○區○○路0號 20,000元 李苡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3月9日20時29分51秒 新北市○○區○○路0號 20,000元 111年3月9日20時30分42秒 新北市○○區○○路0號 20,000元 111年3月9日20時31分21秒 新北市○○區○○路0號 20,000元 111年3月9日20時8分 29,002元 111年3月9日20時31分59秒 新北市○○區○○路0號 20,000元 111年3月9日20時32分44秒 新北市○○區○○路0號 20,000元 111年3月9日20時33分33秒 新北市○○區○○路0號 12,000元 111年3月9日21時2分24秒 新北市○○區○○路0號 11,000元 17 告訴人 顏春保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9日撥打顏春保電話,佯稱其於臉書上訂貨未取貨,需依指示方能解除扣款云云,致顏春保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9日21時16分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李苡瑄(如照片編號25) 111年3月9日21時45分6秒 新北市○○區○○路00○0號 120,000元 李苡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3月9日21時29分 30,000元 111年3月9日21時37分 29,985元 18 被害人 魏莞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8日21時許,假冒誠品網路賣場電商業者客服,佯稱官網人員疏失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方能解除扣款云云,致魏莞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年3月9日21時53分 9,988元 李苡瑄(如照片編號27) 111年3月9日22時42分19秒 新北市○○區○○路00號 20,000元 李苡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3月9日21時58分 9,988元 111年3月9日22時 9,988元 111年3月9日22時43分4秒 新北市○○區○○路00號 9,000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