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948號
PCDM,112,金訴,948,202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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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9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孝馨




被 告 信仔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孝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 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信仔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陳 孝馨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 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附卷足憑。嗣被告經本院傳喚應 於民國112年8月9日到庭進行準備程序,並通知具保人督促 被告到院,否則將依法沒入保證金,上開傳票及通知均合法 送達被告及具保人,詎被告未遵期到庭,具保人亦未偕同被 告到庭,又被告於上開庭期查無在監在押之紀錄,竟無故不 到庭,復經本院函請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代為拘提,仍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被告及 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 國紀錄表、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112年9月28日成警偵刑字 第1120013072號函及檢附之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 暨報告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112年11月24日平警 分刑字第1120042527號函及檢附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拘票暨報告書、現場勘察照片等在卷可查,堪認被告已有 逃匿之事實,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為被告繳納之上 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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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