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5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峻毅
選任辯護人 楊貴森律師
被 告 劉紘齊
宣百翔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王泓鑫律師
被 告 陳聖淵
選任辯護人 李志聖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24854號、第28389號、第38397號、第40500號、112年
度偵字第31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趙峻毅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拾參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劉紘齊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拾參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1所示手機沒收。
宣百翔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拾參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2所示手機沒收。
陳聖淵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拾參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3所示手機沒收。
事 實
一、趙峻毅於民國000年0月間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四川」之人所屬詐欺集團,得知「四川」有收取人頭帳戶之 需求,遂介紹劉紘齊認識「四川」,再由劉紘齊將上開需求 轉知宣百翔,復由宣百翔轉知陳聖淵,趙峻毅、劉紘齊、宣 百翔、陳聖淵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 詐欺取財、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犯意聯 絡,由陳聖淵於111年1月19日先搭載吳宜庭至銀行辦理約定 轉帳後,向吳宜庭收取其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網銀帳號及密碼,並由陳 聖淵偕同吳宜庭將上開帳戶資料帶至宣百翔位於新北市板橋 區大遠百之上班處所,由宣百翔檢查確認無誤後,指示陳聖 淵將上開帳戶資料轉交劉紘齊,陳聖淵遂於同日前往新莊區 將上開帳戶資料轉交劉紘齊,再由劉紘齊以不詳方式上繳趙 峻毅及「四川」所屬詐欺集團人員,作為該詐欺集團詐欺及 洗錢之工具。嗣該詐欺集團之成員即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 間,以附表一所示方式向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實施詐術,致附 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將附表一所示款項匯至上開帳戶, 再由詐欺集團成員以上開帳戶轉匯款項,以此方式製造金流 斷點,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所在。
二、案經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之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 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 明文。因檢察官於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 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 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 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 之理由外,不宜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 本件證人即同案被告劉紘齊、宣百翔、陳聖淵、證人林煜展 、吳宜庭於偵查中均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被告趙峻毅及 其辯護人既未釋明該偵查中之證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依 上開說明,該偵查中之證述自有證據能力,且其5人於本院 審理時均到庭具結接受交互詰問,已完足證據調查之程序, 故其5人上開於偵查中之證述自得作為本案認定犯罪事實之 依據。
㈡其餘未爭執及未引用之證據,爰不贅予交代其證據能力,附 此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趙峻毅部分:
訊據被告趙峻毅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有很多人指 認我,我只認識其中一個叫做劉紘齊,在廟會認識的,我就 莫名其妙被警察帶去做筆錄云云,選任辯護人另為其辯護稱 :吳宜庭不知道他的帳戶是否有交到趙峻毅手中,陳聖淵不 認識趙峻毅,如何能做趙峻毅的下手,宣百翔前後證詞相互 矛盾,劉紘齊說是「四川」叫人來跟他拿本子,本案無直接 、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趙峻毅涉犯本案云云。經查: ⒈同案被告陳聖淵於111年1月19日先搭載吳宜庭至銀行辦理約 定轉帳後,向吳宜庭收取其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網銀帳號及密碼,並由 同案被告陳聖淵偕同吳宜庭將上開帳戶資料帶至同案被告宣 百翔位於新北市板橋區大遠百之上班處所,由同案被告宣百 翔檢查確認無誤;其後詐欺集團之成員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 時間,以附表一所示方式向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實施詐術,致 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將附表一所示款項匯至上開帳戶 ,再由詐欺集團成員以上開帳戶轉匯款項,以此方式製造金 流斷點,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所在等節,業據證人 即同案被告陳聖淵、宣百翔、劉紘齊、證人吳宜庭於偵查中 及本院審理時、證人即附表一所示之人於警詢時證述明確, 並有吳宜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 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吳宜 庭提供與收簿手陳聖淵之對話紀錄、陳聖淵索取網銀帳號之 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In stagram、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告 訴人簡瑋成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詐騙廣告翻拍照片、轉帳明細翻拍 照片(告訴人王澤部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 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轉帳明細翻拍照片 、LINE通訊軟體主頁、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告訴人朱逸芸部 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 圖、訂金收據、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 片、租屋網頁列印資料(告訴人何冠逸部分)、內政部警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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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採證同意書(劉紘齊部分)各1份在卷可稽,復有附表 二編號1至3所示之物扣案可佐,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⒉就同案被告宣百翔究竟指示同案被告陳聖淵將上開帳戶資料 交給何人乙節,證人即同案被告宣百翔、陳聖淵所證內容雖 不相符,惟證人即同案被告陳聖淵證述係交給同案被告劉紘 齊乙節,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劉紘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 時是陳聖淵拿給我等語相符(見本院金訴卷第209頁),並 有其2人相約碰面之對話紀錄1份附卷可佐(見111年度偵字 第40500號卷第117至118頁),是同案被告陳聖淵於上開時 間、地點,將上開帳戶資料轉交同案被告劉紘齊乙節,亦堪 認定。
⒊又同案被告劉紘齊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交給何人乙節,同案 被告劉紘齊於警詢時(非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僅作為 彈劾證據)證稱:我叫陳聖淵跟宣百翔自己去聯繫「四川」 約,當下我沒拿走帳戶云云;於偵查中則證稱:我是跟宣百 翔一起拿去給趙峻毅云云;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拿到後有 跟「四川」說,「四川」有叫人來跟我拿云云,可見其3次 證述內容均不相同,復無其他證據可佐,自難據其證述內容 認定上開帳戶資料後續交付何人,先予敘明。惟其於偵查中 證稱:趙峻毅問我有沒有帳戶可以收,我就去問宣百翔,宣 百翔去問陳聖淵,趙峻毅有說過這條是「四川」的線等語( 見111年度偵字第40500號卷第173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四川」是趙峻毅介紹我認識的,當初是我、趙峻毅、「 四川」去吃飯,「四川」問有沒有本子可以收,趙峻毅也在 旁邊等語(見本院金訴卷第205至209頁),參以被告趙峻毅 於警詢及偵查中均自承:我認識「四川」,有一次吃飯我介 紹劉紘齊、林煜展跟「四川」認識等語(見111年度偵字第3 8397號卷第20頁、第97頁),可見本案收取帳戶與被告趙峻 毅及「四川」均難脫干係。尤以,經被告趙峻毅介紹而認識 「四川」之林煜展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稱略以:我認識趙 峻毅,從國小就認識,我有使用「珮佩的煜展」的暱稱跟宣 百翔對話,宣百翔跟我說他在跟趙峻毅這條線,他們領完錢 是要給趙峻毅,但趙峻毅欠我賭債新臺幣(下同)42萬元, 所以我慫恿宣百翔將42萬拿給我,剩下的餘款他都拿走,宣 百翔怕如果先把錢給我,趙峻毅的人會找宣百翔,所以劉紘 齊才會說是我要拿趙峻毅欠我的錢,對話中「大地」就是趙 峻毅等語(見111年度偵字第40500號卷第189至191頁、本院 金訴卷第305頁、第308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劉紘齊於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稱略以:據我所知林煜展跟趙峻毅有金 錢糾紛,林煜展想要直接把錢拚走,林煜展知道宣百翔做的
是趙峻毅這條線,知道宣百翔幫趙峻毅做詐欺,所以林煜展 才會跟宣百翔說直接把錢拿走,拿來補趙峻毅欠他的錢,當 時林煜展在我旁邊,我就幫林煜展傳話給宣百翔,林煜展要 拼趙峻毅的錢,林煜展表示他要自己扛,所以我在對話中說 丟林煜展出去就好,林煜展自己去面對趙峻毅,我在對話中 暱稱是「兵長」,對話中提到「大地」就是趙峻毅等語(見 111年度偵字第40500號卷第173至177頁、本院金訴卷第209 至210頁);證人即同案被告宣百翔於本院延押訊問及審理 時證稱略以:吳宜庭原本領完錢是要給趙峻毅,林煜展後面 跟我開玩笑他說他要去,他要跟吳宜庭交接的意思,就是他 要取代趙峻毅跟吳宜庭拿錢,後來我有跟他說這樣的作法會 被認為是黑吃黑,所以林煜展後來就沒有去,對話中提到的 「大地」就是趙峻毅,對話中暱稱「寶兒」的人是趙峻毅等 語相符(見111年度偵字第28389號卷第224頁、本院金訴卷 第200至201頁),可見上開帳戶資料所涉及之詐欺款項,其 後將由車手提領後上繳被告趙峻毅。
⒋又卷附林煜展、同案被告劉紘齊、宣百翔之對話紀錄,不斷 提及之「大地」即為被告趙峻毅乙節,業據其3人於本院審 理時證述明確,被告趙峻毅雖否認此情,惟其於警詢時亦自 承其手機內與林向陽之對話紀錄中,對方亦係稱呼其「大地 」乙節(見111年度偵字第38397號卷第19頁),足見被告趙 峻毅之綽號確為「大地」無訛。其中同案被告宣百翔與暱稱 「寶兒」之人之對話紀錄,可見同案被告宣百翔於對話中稱 呼對方為「大地」,足見實際使用暱稱「寶兒」與同案被告 宣百翔對話之人即為被告趙峻毅。而該對話紀錄略以:「趙 峻毅:如果他們來搶我變對你你這樣是不是增加困擾」、「 宣百翔:喔喔好 好像也是 雖然他們不會 但也不要增加麻 煩」、「趙峻毅:對阿不會是最好但是避免有狀況」、「趙 峻毅:不然你也很麻煩」、「宣百翔:好 謝了 那等你消息 」、「宣百翔:大地」、「趙峻毅:嘿」、「趙峻毅:你說 」、「趙峻毅:他媽的叫陳盛淵不要再問了」、「趙峻毅: 幹你娘」、「趙峻毅:是不想賺了嗎?」、「宣百翔:什麼 意思」、「趙峻毅:他一直問女生」、「趙峻毅:去哪領」 、「趙峻毅:去哪領」、「宣百翔:喔喔 他問 只是問她的 安全而已」、「宣百翔:沒別的意思」...「趙峻毅:會封 控 會教你們講 講好就沒事了」、「宣百翔:這是認真的嗎 」、「宣百翔:如果爆掉 你們會處理嗎」、「宣百翔:還 是」、「宣百翔:他們是真的很怕」、「宣百翔:封控是什 麼意思」、「趙峻毅:處理是會教你們該如何應對」、「趙 峻毅:如果真的很衰」、「趙峻毅:卡官司」、「趙峻毅:
也會支付18萬的易科罰金」、「趙峻毅:因為這個會講的話 」、「趙峻毅:都是易科罰金」、「宣百翔:所以 這個注 定要罰錢?」、「趙峻毅:不一定」、「趙峻毅:要會講」 、「趙峻毅:要會裝」、「趙峻毅:這個我們會教」等語, 有該對話紀錄1份附卷可稽(見111年度偵字第40500號卷第1 14至116頁),可見被告趙峻毅不僅知悉上開帳戶提領款項 之細節,更掌控同案被告陳聖淵之舉措,且負責安撫同案被 告宣百翔將來面對司法等事宜,顯見其居於本案詐欺之上游 角色無訛。另依卷附其餘林煜展與同案被告宣百翔(見同上 卷第99至108頁)、同案被告劉紘齊與宣百翔(見同上卷第1 13至114頁、第116頁)、被告趙峻毅與林煜展(見同上卷第 107頁、第111頁)間之對話紀錄,在在顯示本案帳戶涉及之 詐欺款項與被告趙峻毅及「四川」相關。是以,本案雖無從 具體認定同案被告劉紘齊實際將上開帳戶資料交給何人,惟 交由被告趙峻毅及「四川」所屬詐欺集團人員,且為其2人 實際控管該帳戶用以實施詐欺及洗錢,仍堪認定。 ⒌是被告趙峻毅及其辯護人所辯,顯與上開事證未合,均不足 採。
㈡被告劉紘齊、宣百翔、陳聖淵部分:
訊據被告劉紘齊、宣百翔、陳聖淵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 不諱,核與證人吳宜庭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人即附表 一所示之人於警詢時證述相符,並有上開㈠⒈所列各項證據在 卷可稽,足認被告劉紘齊、宣百翔、陳聖淵任意性自白均與 事實相符。又被告陳聖淵之辯護人雖辯稱本案尚未生金流斷 點云云,惟犯罪所得匯入詐欺集團實際掌控之人頭帳戶即已 生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效果,更何況本案詐欺款項均 已遭轉匯,顯已生金流斷點,是此部分所辯,全然無據,並 非可採。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4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㈡被告4人就上開犯行,與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分別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4人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 罪,均為想像競合犯,皆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被告4人所犯上開1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
㈤被告4人本件涉犯金額非微,被害人數眾多,尚難認有情輕法 重而堪資憫恕之情,爰不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4人各係以上開分工方 式為詐欺及洗錢行為之犯罪手段;被告趙峻毅於警詢時自稱 經濟狀況貧寒,並於本院審理時自稱目前從事飲料店工作, 與父親、配偶及女兒同住,被告劉紘齊於警詢時自稱經濟狀 況勉持,並於本院審理時自稱目前於家中店面幫忙,獨居, 被告宣百翔於警詢時自稱經濟狀況勉持,並於本院審理時自 稱目前從事水電工作,與父母及哥哥同住,被告陳聖淵於警 詢時自稱經濟狀況勉持,並於本院審理時自稱目前從事業務 工作,與父母及妹妹同住等生活狀況;被告趙峻毅因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尚在緩刑期間,被告劉紘齊因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尚在緩起訴期間,可見其等品行欠佳 ,被告宣百翔、陳聖淵並無任何論罪科刑紀錄,可見其等品 行尚可;被告趙峻毅、劉紘齊均自稱高中肄業,被告宣百翔 自稱大學畢業,被告陳聖淵自稱大學肄業,且均無事證可認 其等具有金融、會計、記帳、商業或法律等專業知識之智識 程度;被告4人造成附表一所示之人受有上開金額之財產損 害,及所涉洗錢犯行之金額尚非輕微,惟無證據可認其等有 具體獲利;被告趙峻毅否認犯行,且未與附表一所示之人成 立調解或賠償其等損害,被告劉紘齊、宣百翔、陳聖淵坦承 犯行,且就洗錢犯行,均符合自白減刑之規定,並與附表一 編號2、6、9、11、12、13所示之人成立調解,其餘告訴人 則因未到庭致未能成立調解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暨 綜合考量被告4人之人格,及其等所犯上開各罪侵害法益相 同,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範圍內,審酌刑罰邊際效應隨 刑期遞減、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遞增及其復歸社會之可能性 等情,定其等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並於同條第7款所定範圍 內,定其等應執行之罰金刑,復諭知所定之罰金刑如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㈦被告宣百翔、陳聖淵之辯護人雖均請求宣告緩刑云云。惟宣 告緩刑,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所定條件外,法院應就被告有 無再犯之虞,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及有無可認 為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等因素而為判斷,屬實體法上 賦予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本案被告宣百翔、陳聖淵, 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與部分 告訴人及被害人成立調解,然其2人均非因求職、辦貸款或 找工作等原因而為本案犯行,而係為詐欺集團收取人頭帳戶 ,是審酌其2人於本案分工之角色、犯罪情節及犯後態度, 認無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故不予宣告緩刑。四、沒收部分:
被告4人均未供稱實際取得報酬,卷內亦無事證足認其等取 得報酬,自難認其等本件已有犯罪所得,是起訴書認應沒收 被告4人之犯罪所得,尚有誤會。另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手 機,分別為被告劉紘齊、宣百翔、陳聖淵所有,且供本案聯 繫所用之物,有各該手機對話紀錄在卷可稽,應依刑法第38 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附表編號4所示手機,尚無證 據認係被告趙峻毅犯案時所持用,爰不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璿伊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文咨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陳志峯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或被害人 詐欺時間 詐欺方式 匯入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主文(不含沒收) 1 告訴人 簡瑋成 111年1月20日15時30分許起 可經由「Binance」投資平臺,投資虛擬貨幣而獲利 111年1月26日16時42分、111年1月27日15時6分 1萬5千元、3萬元 趙峻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劉紘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宣百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聖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告訴人 王澤 111年1月26日 預付租屋訂金 111年1月27日13時37分 2萬5千元 趙峻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劉紘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宣百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聖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告訴人 朱逸芸 111年1月初 預付租屋訂金 111年1月25日18時39分 1萬6千元 趙峻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劉紘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宣百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聖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告訴人 何冠逸 111年1月25日12時許 預付租屋訂金 111年1月26日18時36分 2萬5千元 趙峻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劉紘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宣百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聖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告訴人 陳汶楷 111年1月26日起 可透過投資而獲利 111年1月26日20時5分30秒、55秒 5萬元、3萬2千元 趙峻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劉紘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宣百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聖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告訴人 陳威仁 111年1月22日9時許起 可經由「Currency」投資平臺,匯款後由投資平臺人員操作投資而獲利 111年1月26日16時16分、16時17分 5萬元、3萬2千元 趙峻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劉紘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宣百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聖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告訴人 吳哲良 111年1月17日起 可投資虛擬貨幣而獲利 111年1月25日19時51分 1萬5千元 趙峻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劉紘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宣百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聖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告訴人 黃竣詣 111年1月初 可經由投資平臺,操作投資而獲利 111年1月25日14時7分 4萬8千元 趙峻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劉紘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宣百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聖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告訴人 陳詩韻 111年1月14日起 可經由投資平臺,操作投資而獲利 111年1月27日15時29分 13萬元 趙峻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劉紘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宣百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聖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告訴人 陳柏妤 111年1月8日起 可經由「金鑫」投資平臺,操作投資而獲利 111年1月25日17時10分 3萬元 趙峻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劉紘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宣百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聖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告訴人 盧心汝 111年1月13日起 可經由「MonexGroups」投資平臺,投資虛擬貨幣而獲利 111年1月27日16時4分 1萬元 趙峻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劉紘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宣百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聖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告訴人 吳宜容 110年12月20日起 可經由「DAXOR」投資平臺,投資虛擬貨幣而獲利 111年1月27日13時43分 60萬元 趙峻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劉紘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宣百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聖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被害人 楊子毅 111年1月27日14時49分許前某時 可經由「ADBANCED」投資平臺,投資虛擬貨幣而獲利 111年1月27日14時49分 25萬元 趙峻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劉紘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宣百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聖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備註 1 手機1支 被告劉紘齊所有 2 iPhone 12 Pro Max手機1支 被告宣百翔所有 3 iPhone手機1支 被告陳聖淵所有 4 iPhone 13手機1支 被告趙峻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