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25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逸竣
指定送達址: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3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13050、13057、19142、19366、20523、20628、22104
、22282、27138、29162、29456、29461、29465、30671、32590
、33823、34017、34280、37174、44599、48036、48431、53710
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59118、45454、59133、29233
號、112年度偵字第192、903、64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逸竣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事 實
林逸竣依其成年人之社會經驗及智識程度,應知金融機構存摺帳戶為個人信用之表徵而屬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一般人皆可輕易至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或申辦網路銀行帳戶,更可預見若將自己所有之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使用,有供詐欺集團成員用於收受被害人匯款且轉匯一空的可能,而致被害人追索不能一事,因而對所提供的帳戶可能幫助他人從事詐欺不法犯罪及犯罪集團使用該帳戶,足以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有所預見,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間及地點,將其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商銀帳戶)、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商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聯邦商銀帳戶,與中信商銀帳戶合稱本案2個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使用。嗣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取得本案2個帳戶的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方式,詐欺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一所示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一所示之匯入帳戶,該等款項旋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2、4至6、8至36所示轉匯時間,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2、4至6、8至36所示轉匯金額轉匯一空,而以此方式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以製造金流斷點。另如附表一編號3、7所示匯款金額因未及轉匯而洗錢未遂。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作成之相關供述證據,雖屬傳聞證據,惟公訴 人、被告林逸竣於本院準備程序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 院金訴字卷一第147至154頁),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 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 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故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又本判決其餘所引用之非 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亦均認具證據能 力。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答辯:
被告否認犯罪,辯稱:本案2個帳戶我都沒有申請過網路銀 行帳號及密碼,我不知道為什麼本案2個帳戶會被設定電子 金融轉出約定帳號,103、105年間我朋友有盜用過我的身分 證件,可能是因此本案2個帳戶的相關資料遭盜用云云。二、本院認定被告有罪的理由:
(一)可以先行認定的事實: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如事實欄一所載的方式,詐欺如 事實欄一所載之人,使該等人將如事實欄一所載的款項分 別匯入本案2個帳戶,而該等款項旋遭於如事實欄一所載 轉匯時間轉匯一空等事實,被告並未否認(見本院金訴字 卷一第146頁),並有如附表二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可佐 ,是此部分事實可以先行認定。
(二)本件依照被告的答辯方向,主要的爭點為:1、被告有無 親自申辦本案2個帳戶的網路銀行帳戶?2、承1如有,被 告將本案2個帳戶的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與不詳之人 使用,主觀上是否具有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的不確定故意 ?析述如下:
1、被告有親自申辦本案2個帳戶的網路銀行帳戶: (1)經本院職權函詢聯邦商業銀行及中信商業銀行申辦網路銀 行帳戶是否需本人親自辦理,及本案2個帳戶申辦網路銀 行帳戶的時間及申請紀錄,分別經聯邦商銀函覆略以:申
辦網路銀行帳戶需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往來存款帳戶之原留 印鑑至本行各分行臨櫃辦理申請,另聯邦商銀帳戶的網路 銀行帳戶確為被告親自臨櫃申辦等節,有(聯邦銀行)調 閱資料回覆函及所附之金融卡暨電子銀行申請/變更/註銷 申請書(下稱聯邦商銀帳戶網路銀行帳戶申請書)、被告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可佐(見本院金訴字卷一第273至277頁 ),而聯邦商銀帳戶的網路銀行帳戶申請日期為110年11 月1日一節,亦有聯邦商銀帳戶網路銀行帳戶申請書可查 ;另中信商銀函覆略以:經比對被告留存印鑑與申請中信 商銀帳戶的網路銀行帳號的簽名一致,且被告辦理申請中 信商銀帳戶的網路銀行帳戶時,行員均會核對證件確定是 被告本人申請後才會協助申辦該業務等節,有中信商銀11 2年5月16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74851號函及所附之回 覆本院事項可證(本院金訴字卷一第289、295頁),另中 信商銀帳戶的網路銀行帳戶同樣是在110年11月1日申辦一 節,亦有上開函文所附之網銀申請紀錄(下稱中信商銀帳 戶網路銀行帳戶申請書)及辦理各項業務申請書可稽(本 院金訴字卷一第293、297至301頁),堪認本案2個帳戶的 網路銀行帳戶均是被告於110年11月1日親自前往銀行申辦 。
(2)被告雖辯稱略以:聯邦商銀帳戶網路銀行帳戶申請書及中 信商銀帳戶網路銀行帳戶申請書(下合稱本案2份申請書 )上的簽名筆跡並非其簽名筆跡云云,並請求為筆跡鑑定 。然經本院依聲請將本案2份申請書送筆跡鑑定的結果顯 示:本案2份申請書上被告的簽名,與被告庭寫筆跡、被 告原留存於各銀行的印鑑證明上所示簽名筆跡筆畫特徵均 相符一節,有法務部調查局112年9月28日調科貳字第1120 3293930號文書暨指紋鑑識實驗室鑑定書可證(見本院金訴 字卷二第5至9頁),足認本案2份申請書上簽名,確為被告 本人簽名。是被告上開所辯,顯為臨訟杜撰之詞,無法採 信。
2、被告提供本案2個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的行為,主 觀上具有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的不確定故意:
(1)刑法第13條第2項之不確定故意(學理上亦稱間接故意、 未必故意),與第14條第2項之有認識過失,其中的區別 ,在於不確定故意的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包含 行為與結果,即被害之人、物和發生之事),預見其發生 ,而此結果的發生並不違背行為人的本意,因此不確定故 意的概念,存在有「認識」及容任發生之「意欲」要素; 至於有認識過失,則是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雖然
預見可能發生,但是具有確定其不會發生之信念,亦即祇 有「認識」,但欠缺希望或容任發生之「意欲」要素。易 言之,不確定故意及有認識過失,行為人均有認識,並預 見行為所可能引發之結果,只是不確定故意具有容任其發 生的意欲,而有認識過失主觀上則確信結果不致發生(最 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574號判決意旨參照)。然而, 依一般人的認知,倘已經預見行為可能造成不法的結果, 如果真的不希望該結果發生,通常一般人就不會再做該行 為,但若還是選擇繼續行為,原則上應該認為行為人的主 觀上存在「就算結果發生也不違背其本意」的意欲,只有 在某些例外的情況,可以從行為人的其他客觀行為推知行 為人主觀上確實不希望該結果發生,例如行為人有為積極 的防果行為,或者行為人透過其他方式合理確認該行為絕 對不可能造成該結果的發生時,就可以例外地認定行為人 主觀上確信結果不會發生。本案認定被告主觀上是否有容 任幫助詐欺或洗錢的意欲的判斷標準,依照上面的說明, 就應該考量被告在為本案犯行的過程中,是否有為其他的 客觀行為可以看出被告主觀上確實不希望這件事情發生, 例如被告有為積極的防果行為,或者被告事前已為相當的 查證,足以使一般人都會信賴在此情形提供本案2個帳戶 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的行為,應該不會涉及違法行為,倘 從被告其他客觀行為觀察,無法推認被告主觀上能夠確信 結果不會發生,則被告既預見其行為可能幫助詐欺集團施 行詐騙及洗錢行為,而仍執意為之,其主觀上自具有容任 該結果發生的意欲,從而可以認定被告對於行為可能幫助 詐欺集團施行詐騙及洗錢行為具有不確定故意。 (2)現今詐欺犯或不法份子為掩飾其不法獲利行徑,避免執法 人員之追訴處罰,常誘使一般民眾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之提 款卡或轉帳密碼,再以此帳戶供作對外詐騙或其他各種財 產犯罪之不法用途使用等情事,業經電視新聞、報章雜誌 及網路等大眾傳播媒體多所披露,政府亦極力宣導,被告 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對於上開事實應該有所知悉。被告 於110年11月1日分別申辦本案2個帳戶的網路銀行帳戶一 節,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而被告於申辦本案2個帳戶的網 路銀行帳戶後,本案2個帳戶即於110年11月4日起遭本案 詐欺集團用於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遭詐欺 的款項,並透過網路轉帳方式將款項轉匯一空,顯見本案 詐欺集團掌握有本案2個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而 被告為申辦本案2個帳戶之網路銀行帳戶的人,又無法合 理說明本案詐欺集團取得本案2個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
密碼的緣由,自堪認被告就是將本案2個帳戶的網路銀行 帳號及密碼提供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使用之人。則被 告未能說明提供本案2個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不 詳之人的正當理由,可見被告主觀上有供他人任意使用本 案2個帳戶作為收取款項之用,且縱使是供詐欺行為所用 ,也不以為意之主觀想法,是被告主觀上具有幫助詐欺取 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可以認定。
(三)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以認定,應該依法論科 。
三、論罪科刑:
(一)法條構成要件的說明:
1、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① 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 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②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 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 權益者。③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行 為人如有上開行為,即該當於洗錢行為,應依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處罰。而刑法第339條屬洗錢防制法第 3條第2款所定之罪,是屬於洗錢防制法所稱之特定犯罪, 先予敘明。
2、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是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 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 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 而言。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 現故意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 人實現該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 人只要概略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過於瞭 解正犯行為之細節或具體內容,此即學理上所謂幫助犯之 「雙重故意」。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 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 申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 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 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 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 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 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 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 參照)。被告將本案2個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 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使用,使本案詐欺集團可以對如
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入錯誤 ,並依指示轉帳至本案2個帳戶,已如前述。被告所為固 未直接實行詐欺取財、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 去向、所在之構成要件行為,但其將本案2個帳戶之網路 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使用,確對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 質、來源、去向、所在資以助力,有利洗錢之實行,依上 開裁定意旨,應論以一般洗錢(未遂)罪的幫助犯。(二)罪名及罪數關係:
1、被告將本案2個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與本案詐 欺集團不詳成員,讓本案詐欺集團得以詐欺如附表一所示 之告訴人及被害人,使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將 款項匯入本案詐欺集團實力支配中之本案2個帳戶,已幫 助本案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的行為,並使本案詐欺集團 得以將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匯入的款項轉匯一空 ,是核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2、4至6、8至36所為,均 是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 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幫助一般洗錢罪。另因如附表一編號3、7所示匯款金額雖 已匯入聯邦商銀帳戶,而屬詐欺取財行為的既遂階段,然 因該等款項未及提領,是此部分應仍屬洗錢行為的未遂階 段,是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3、7所示犯行,均是犯刑法第 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 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 助一般洗錢未遂罪。
2、被告上開行為雖同時觸犯36個幫助詐欺取財罪、34個幫助 一般洗錢罪及2個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然均是基於單一 之目的為之,且其行為分別具有局部同一性,屬一行為觸 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較 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3、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分別以併辦意旨書一至併辦意 旨書四移送併辦部分及公訴檢察官當庭擴張告訴人高明輝 於如附表一編號32所示匯款時間即110年11月4日15時36分 許、同日15時37分許,分別匯款5萬元至聯邦商銀帳戶部 分(見本院金訴字卷一第144頁),分別與本案有裁判上 一罪關係及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均得併予審理,附此敘 明。
(三)刑之減輕:
被告就交付本案2個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而侵害如 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財產法益的行為,是基於幫
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犯罪構成要件以外 之行為,為幫助犯,其對犯罪的決定程度較低,可責性較 低,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四)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下列事項:
1、犯罪動機及目的:
現今詐欺犯罪危害民眾甚鉅,為政府嚴加查緝,被告卻任 意提供本案2個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與本案詐欺集 團不詳成員,供本案詐欺集團使用,所為嚴重損害財產交 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破壞人際間的信任關係,並且協 助詐欺集團製造金流斷點,隱匿本案詐欺所得之去向、所 在,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所為應予非難。
2、犯罪手段:
被告於本案僅為單純提供本案2個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 密碼的人,屬於詐欺集團的分工裡最邊緣的角色,罪責較 輕。
3、犯罪所生的損害:
被告的行為導致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財產法益 侵害共計新臺幣(下同)329萬9,001元(計算式:3萬元+ 11萬9,000元+1元+1萬5,000元+1萬5,000元+4萬5,000元+3 萬元+3萬元+20萬元+5萬元+5萬元+30萬元+3萬元+2萬元+3 萬元+15萬元+9,000元+3萬元+8萬7,000元+2萬5,000元+2 萬元+48萬3,000元+7萬9,000元+3萬2,500元+3萬2,500元+ 5,000元+200元+3萬元+2萬2,000元+2萬5,800元+3萬元+9 萬元+2萬元+5萬元+3萬元+5萬元+4萬9,000元+10萬元+9萬 7,000元+3萬元+3萬元+4萬元+5萬元+9萬元+5萬元+5萬元+ 5萬元+5萬元+5萬元+1萬8,000元+4萬元+4萬元+5萬元+5萬 元+10萬元=329萬9,001元),犯罪所生損害非常嚴重,然 被告並非實際下手實施詐騙之人,事實上也沒有辦法控制 損害範圍,因此很難將該等損害全部究責於被告。 4、犯後態度:
被告於偵查及審理均否認犯罪,也沒有與如附表一所示之 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 堪認被告犯後態度不佳,無 法作為從輕量刑之參考。
5、其他:
最後衡酌被告自承大學畢業的智識程度、目前從事房仲業 ,未婚,須扶養父親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金訴卷第14 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罰金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本案依卷內事證,無法證明被告有因交付本案2個帳戶的網 路銀行帳號及密碼而受有報酬之情事,自無從諭知沒收犯罪 所得,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范孟珊偵查起訴及檢察官范孟珊、李秉錡移送併辦,由檢察官林佳勳、謝宗甫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時瑋辰
法 官 薛巧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君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件一:併辦意旨書對照表:
併辦意旨書案號 編號 111年度偵字第59118號 112年度偵字第6453號 併辦意旨書一 112年偵字第903號 併辦意旨書二 111年度偵字第45454號 111年度偵字第59133號 併辦意旨書三 111年度偵字第29233號 112年度偵字第192號 併辦意旨書四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時間與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轉匯時間 轉匯金額 (新臺幣) 起訴書 1 告訴人 蕭岳祁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5日17時20分前某時,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交友軟體暱稱「陳葉珍」之帳號,結識蕭岳祁並佯稱可透過鉑思金服投資平台操作英美匯差利云云,致蕭岳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5日 17時20分許 3萬元 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商銀帳戶) 111年11月5日 17時30分許 10萬4,000元 2 告訴人 游雅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8月某日,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暱稱「艷娜」之帳號,結識游雅樺並佯稱可透過投資基金獲利云云,致游雅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4日 19時39分許 11萬9,000元 中信商銀帳戶 111年11月4日 19時48分許 42萬元 3 告訴人 廖昇宏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5日某時許,以手機簡結識廖昇宏並佯稱可於易借網站申請借款云云,致廖昇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5日 15時57分許 1元 被告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聯邦商銀帳戶) 未及轉匯 未及轉匯 4 告訴人 林芃肇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0月21日某時許,以以交友軟體Cheers暱稱「蘭蘭」之帳號,結識林芃肇並佯稱短線投資可穩定賺錢云云,致林芃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4日 16時17分許 1萬5,000元 中信商銀帳戶 111年11月4日 16時30分許 15萬元 110年11月4日 16時39分許 1萬5,000元 110年11月4日 18時11分許 18萬5,000元 110年11月4日 17時2分許 4萬5,000元 110年11月4日 17時25分許 3萬元 111年11月5日 17時30分許 10萬4,000元 110年11月4日 17時27分許 3萬元 5 告訴人 葉彥妤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某日,以交友軟體Sweetring暱稱「Loki」之帳號,結識葉彥妤並佯稱為國安局人員,有一國際福彩娛樂城博弈網站可投資獲利云云,致葉彥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5日 11時48分許 20萬元 中信商銀帳戶 110年11月5日 11時51分許 29萬元 110年11月5日 11時49分許 5萬元 110年11月5日 11時50分許 5萬元 110年11月5日 12時20分許 8萬元 6 告訴人 江慶森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0月13日12時許,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李依依」之帳號,結識江慶森並佯稱可於網站上投資黃金獲利云云,致江慶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5日 11時16分許 30萬元 聯邦商銀帳戶 110年11月5日 不詳時間 5萬元 110年11月5日 不詳時間 5萬元 110年11月5日 不詳時間 23萬元 7 告訴人 粘郁苓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20日某時許,以社群軟體抖音結識粘郁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意遠」之帳號其佯稱有在投資虛擬貨幣可一同投資獲利云云,致粘郁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5日 16時30分許 3萬元 聯邦商銀帳戶 未及轉匯 未及轉匯 8 被害人 李正行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5日12時46分前某時許,以交友軟體結識李正行,復以通訊軟體LINE向其佯稱鉑思金服網站有提供外匯交易可獲利云云,致李正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5日 12時46分許 2萬元 中信商銀帳戶 110年11月5日 13時5分許 21萬5,000元 110年11月5日 12時48分許 3萬元 9 告訴人 張棋淯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30日15時33分許,以交友軟體WeDate、通訊軟體LINE暱稱「曉蕙」之帳號,結識張棋淯並佯稱為元大證券員工,可在投資平台FXTF進行匯差投資獲利云云,致張棋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4日 11時57分許 15萬元 中信商銀帳戶 110年11月4日 12時5分許 10萬元 110年11月4日 12時35分許 12萬元 10 告訴人 潘星友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1日某時許,先後以交友軟體速約、通訊軟體LINE暱稱「曉彤」之帳號,結識潘星友並佯稱投資網站Probis可協助操作獲利云云,致潘星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5日 10時52分許 9,000元 中信商銀帳戶 110年11月5日 11時51分許 29萬元 11 告訴人 蔡舜丞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5日某時許,先後以社群網站臉書、通訊軟體LINE暱稱「馬夢婷」之 帳號,結識蔡舜丞並佯稱網路代購可以賺錢只要賣商品匯出成本價賺取價差云云,致蔡舜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5日 12時31分許 3萬元 聯邦商銀帳戶 110年11月5日 不詳時間 15萬元 12 被害人 邵義新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3日某時許,先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仙女」、「文雪」、「尼 古拉斯」等帳號,結識邵義新並佯稱會推薦客 戶並由其先支付款項後待賣出商品即可賺取價差云云,致邵義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5日 11時50分許 8萬7,000元 聯邦商銀帳戶 110年11月5日 不詳時間 31萬元 13 告訴人 陳志維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0月25日某時許,先後以交友軟體速約、通訊軟體LINE暱稱「靜純」之帳號,結識陳志維並佯稱於投資網站鉑斯金服投資外匯可獲利云云,致陳志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5日 15時54分許 2萬5,000元 中信商銀帳戶 110年11月5日 16時10分許 31萬元 14 告訴人 謝宗哲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0月22日17時10分許,以社群網站臉書、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萌萌」之帳號,結識謝宗哲並佯稱可一同加入精品購物平台云云,致謝宗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5日 12時13分許 2萬元 聯邦商銀帳戶 110年11月5日 不詳時間 15萬元 15 告訴人 金詩涵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25日某時許,先後以交友軟體歡歌暱稱「林先生」、通訊軟體LINE暱稱「信華融創基金」之帳號,結識金詩涵並佯稱於香港信華融創網站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金詩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4日 10時34分許 48萬3,000元 中信商銀帳戶 110年11月4日 10時52分許 2萬元 110年11月4日 11時2分許 3萬元 110年11月4日 11時8分許 40萬元 110年11月4日 11時13分許 19萬元 110年11月4日 11時27分許 7萬9,000元 110年11月4日 11時43分許 3萬7,000元 110年11月4日 12時5分許 10萬元 16 告訴人 湯晉廷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1日18時35分許,先後以交友軟體Tinder、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慧晴」之帳號,結識湯晉廷並佯稱三曱KAB網站可投資美金外匯云云,致湯晉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4日 20時41分許 3萬2,500元 中信商銀帳戶 110年11月4日 21時23分許 24萬7,000元 110年11月4日 20時43分許 3萬2,500元 110年11月5日 12時27分許 5,000元 110年11月5日 12時28分許 2,700元 110年11月5日 13時5分許 21萬5,000元 110年11月5日 22時10分許 200元 110年11月6日 0時12分許 2萬9,000元 17 被害人 王志文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1日19時37分許,先後以交友軟體乾杯、通訊軟體LINE暱稱「揚雅靜」之帳號,結識王志文並佯稱PEPP投資網站可進行二元期權操作云云,致王志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5日 17時39分許 3萬元 中信商銀帳戶 110年11月5日 17時46分許 7萬元 18 告訴人 周冠妤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26日13時許,以交友軟體Sweetring暱稱「濤哥」之帳號,結識周冠 妤並佯稱握有台積電機密資料,可於國際福彩娛樂城投資云云,致周冠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5日 12時36分許 2萬2,000元 中信商銀帳戶 110年11月5日 13時5分許 21萬5,000元 19 告訴人 郭志輝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4日21時12分前某時許,以交友軟體Paktor日匿稱「仙女姐姐」之帳號,結識郭志輝並佯稱投資平台Pepper stone可進行外匯投資云云,致郭志輝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4日 21時12分許 2萬5,800元 聯邦商銀帳戶 110年11月4日 不詳時間 9萬3,000元 20 告訴人 簡呈光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4日12時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詩蔓」之帳號,結識簡呈光並佯稱投資平台三甲金融可進行投資云云,致簡呈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4日 12時許 3萬元 聯邦商銀帳戶 110年11月4日 不詳時間 29萬元 21 被害人 鄧玟音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8月15日某時許,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Ja Son」之帳號,結識鄧玟音並佯稱有個投資機會,註冊網站後即可參與投資云云,致鄧玟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5日 12時29分許 9萬元 聯邦商銀帳戶 110年11月5日 不詳時間 15萬元 22 告訴人 劉汶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5日前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嘉豪」之帳號,結識劉汶真並佯稱可一同進行投資云云,致劉汶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5日 某時許 2萬元 聯邦商銀帳戶 110年11月5日 不詳時間 31萬元 23 告訴人 張家瑜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0月某日許,以交友網站愛情公寓暱稱「策馬走天涯」之帳號,結識張家瑜並佯稱可合股投資用數據賺賭云云,致張家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5日 11時11分許 5萬元 聯邦商銀帳戶 110年11月5日 不詳時間 20萬元 24 告訴人 楊棨陸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0月23日12時56分許,以交友軟體派愛族暱稱「莉莉安」之帳號,結識楊棨陸並佯稱投資網路平台恆宇金融可操作匯率價差獲利云云,致楊棨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5日 15時3分許 3萬元 中信商銀帳戶 110年11月5日 15時22分許 22萬元 25 告訴人 邵琮文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0月17日11時許,以交友軟體探探暱稱「舒婷」之帳號,結識邵琮文並佯稱pepperst外匯投資網站可入金獲利云云,致邵琮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4日 11時1分許 5萬元 中信商銀帳戶 110年11月4日 11時2分許 3萬元 110年11月4日 11時3分許 4萬9,000元 110年11月4日 11時8分許 40萬元 26 告訴人 吳家鴻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17日22時許,以交友軟體派愛族暱稱「徐巧蓉」之帳號,結識吳家鴻並佯稱信華榮創基金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吳家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5日 13時15分許 10萬元 中信商銀帳戶 110年11月5日 13時28分許 20萬元 110年11月5日 13時16分許 9萬7,000元 27 告訴人 林瑞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1日某時許,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林思涵」之帳號,結識林瑞鳴並佯稱有個投資機會,註冊網站後即可參與投資云云,致林瑞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5日 16時45分許 3萬元 中信商銀帳戶 110年11月5日 17時13分許 6萬7,000元 28 告訴人 戴孟玄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3日20時許,以社群網站臉書刊登不實投資廣告,適戴孟玄於瀏覽後主動聯繫,詐騙集團成員旋向其佯稱鉑思金服可 投資獲利云云,致戴孟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5日 12時15分許 3萬元 中信商銀帳戶 110年11月5日 12時20分許 8萬元 29 告訴人 賴和志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某日許,以交友軟體OMI暱稱「柒柒」之帳號結識賴和志並伴稱可一同投資三甲金融網站,操作美金賺取匯差云云,致賴和志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4日 17時59分許 4萬元 中信商銀帳戶 110年11月4日 18時11分許 18萬5,000元 110年11月5日 19時52分許 5萬元 110年11月5日 20時9分許 5萬7,000元 併辦意旨書一 30 告訴人 林建興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2日某時許,以交友軟體暱稱「子晴」之帳號,結識林建興並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獲利云云,致林建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4日 19時39分許 9萬元 中信商銀帳戶 110年11月4日 19時48分許 42萬元 31 告訴人 劉瑤燕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0月2日某時許,以交友軟體暱稱「張志安」之帳號,結識劉瑤燕並佯稱可透過彩票平台漏洞獲利云云,致劉瑤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5日 13時39分許 5萬元 聯邦商銀帳戶 110年11月5日 不詳時間 32萬元 110年11月5日 13時40分許 5萬元 併辦意旨書二 32 告訴人 高明輝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0月間以交友軟體partyparty自稱「曉娜」向告訴人佯稱:以「Etrans易通」投資平台投資外匯可獲高額利益云云,致高明輝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4日 15時36分許 5萬元 中信商銀帳戶 110年11月4日 16時30分許 15萬元 110年11月4日 15時37分許 5萬元 110年11月4日 17時28分許 5萬元 110年11月4日 18時11分許 18萬5,000元 併辦意旨書三 33 告訴人 張席彬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5日16時35分前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Kiishop台灣區域客服」,結識張席彬並佯稱可透過Kiishop APP賣衣服獲利云云,致張席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5日16時35分許 1萬8,000元 中信商銀帳戶 110年11月5日 17時13分許 6萬7,000元 34 告訴人 陳錦良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5日13時43分前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是思思呀」結識陳錦良並佯稱可透過投資黃金獲利云云,致陳錦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5日13時43分許 4萬元 聯邦商銀帳戶 110年11月5日 不詳時間 31萬元 110年11月5日13時46分許 4萬元 併辦意旨書四 35 告訴人 陳怡君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31日起,以社群軟體聯繫陳怡君並佯稱:投入資金得藉由博弈平台漏洞獲利云云,致陳怡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4日 38分許 5萬元 聯邦商銀帳戶 110年11月4日 不詳時間 29萬元 110年11月4日 39分許 5萬元 36 被害人 陳宥霖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0月2日起,以社群網站向陳宥霖佯稱可透過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陳宥霖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4日 13時23分許 10萬元 聯邦商銀帳戶 110年11月4日 不詳時間 18萬元
附表二:
編號 證據名稱 出處 1 證人即告訴人蕭岳祁(下逕稱其名)於警詢中之供述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050號卷(下稱偵字第13050號卷)第4至7頁 2 證人即告訴人游雅樺(下逕稱其名)於警詢中之供述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057號卷(下稱偵字第13057號卷)第6至6之1頁 3 證人即告訴人廖昇宏(下逕稱其名)於警詢中之供述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142號卷(下稱偵字第19142號卷)第6至7頁 4 證人即告訴人林芃肇(下逕稱其名)於警詢中之供述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366號卷(下稱偵字第19366號卷)第4至6頁反面 5 證人即告訴人葉彥妤(下逕稱其名)於警詢中之供述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523號卷(下稱偵字第20523號卷)第32至33頁 6 證人即告訴人江慶森(下逕稱其名)於警詢中之供述 偵字第20523號卷第35至37頁 7 證人即告訴人粘郁苓(下逕稱其名)於警詢中之供述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628號卷(下稱偵字第20628號卷)第9至11頁反面 8 證人即被害人李正行(下逕稱其名)於警詢中之供述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2104號卷(下稱偵字第22104號卷)偵22104卷第9至9頁反面 9 證人即告訴人張棋淯(下逕稱其名)於警詢中之供述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2282號卷(下稱偵字第22282號卷)第10至11頁反面 10 證人即告訴人潘星友(下逕稱其名)於警詢中之供述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138號卷(下稱偵字第27138號卷)第4至4頁反面 11 證人即告訴人蔡舜丞(下逕稱其名)於警詢中之供述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9456號卷(下稱偵字第29456號卷)第4至5頁 12 證人即被害人邵義新(下逕稱其名)於警詢中之供述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9162號卷(下稱偵字第29162號卷)第4至5頁 13 證人即告訴人陳志維(下逕稱其名)於警詢中之供述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9461號卷(下稱偵字第29461號卷)第7至10頁 14 證人即告訴人謝宗哲(下逕稱其名)於警詢中之供述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9465號卷(下稱偵字第29465號卷)第5至5頁反面 15 證人即告訴人金詩涵(下逕稱其名)於警詢中之供述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671號卷(下稱偵字第30671號卷)第4至5頁反面 16 證人即告訴人湯晉廷(下逕稱其名)於警詢中之供述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2590號卷(下稱偵字第32590號卷)第23至24頁 17 證人即被害人王志文(下逕稱其名)於警詢中之供述 偵字第32590號卷第36至37頁 18 證人即告訴人周冠妤(下逕稱其名)於警詢中之供述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3823號卷(下稱偵字第33823號卷)第5至6頁 19 證人即告訴人郭志輝(下逕稱其名)於警詢中之供述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017號卷(下稱偵字第34017號卷)第7至9頁反面 20 證人即告訴人簡呈光(下逕稱其名)於警詢中之供述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280號卷(下稱偵字第34280號卷)第4至5頁反面 21 證人即被害人鄧玟音(下逕稱其名)於警詢中之供述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7174號卷(下稱偵字第37174號卷)第26至27頁 22 證人即告訴人劉汶真(下逕稱其名)於警詢中之供述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4599號卷(下稱偵字第44599號卷)第18至19頁 23 證人即告訴人張家瑜(下逕稱其名)於警詢中之供述 偵字第44599號卷第20至24頁 24 證人即告訴人楊棨陸(下逕稱其名)於警詢中之供述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8036號卷(下稱偵字第48036號卷)第6至10頁 25 證人即告訴人邵琮文(下逕稱其名)於警詢中之供述 偵字第48036號卷第37至38頁 26 證人即告訴人吳家鴻(下逕稱其名)於警詢中之供述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8431號卷(下逕稱偵字第48431號卷)第4至6頁反面 27 證人即告訴人林瑞鳴(下逕稱其名)於警詢中之供述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3710號卷(下逕稱偵字第53710號卷)第16至17頁反面 28 證人即告訴人戴孟玄(下逕稱其名)於警詢中之供述 偵字第53710號卷第18至19頁 29 證人即告訴人賴和志(下逕稱其名)於警詢中之供述 偵字第53710號卷第20至21頁 30 證人即告訴人林建興(下逕稱其名)於警詢中之供述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9118號卷(下稱偵字第59118號卷)第10至12頁 31 證人即告訴人劉瑤燕(下逕稱其名)於警詢中之供述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453號卷(下稱偵字第6453號卷)第8至15頁 32 證人即告訴人高明輝(下逕稱其名)於警詢中之供述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03號卷(下稱偵字第903號卷)第39至40頁反面 33 證人即告訴人張席彬(下逕稱其名)於警詢中之供述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5454號卷(下稱偵字第45454號卷)第46至47頁 34 證人即告訴人陳錦良(下逕稱其名)於警詢中之供述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9133號卷(下稱偵字第59133號卷)第14至17頁反面 35 證人即被害人陳宥霖(下逕稱其名)於警詢中之供述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9233號卷(下稱偵字第29233號卷)第19至21頁 36 證人即告訴人陳怡君(下逕稱其名)於警詢中之供述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2號卷(下稱偵字第192號卷)第41至42頁 37 蕭岳祁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 偵字第13050號卷第8至10頁 38 蕭岳祁之轉帳明細 偵字第13050號卷第8頁反面 39 蕭岳祁遭詐欺資料 偵字第13050號卷第10至12頁 40 游雅樺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 偵字第13057號卷第20至23頁 41 游雅樺提出之玉山銀行交易明細查詢 偵字第13057號卷第25頁 42 廖昇宏之轉帳成功訊息 偵字第19142號卷第8頁 43 廖昇宏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 偵字第19142號卷第9至9頁反面 44 林芃肇郵局存摺內頁影本 偵字第19366號卷第24頁 45 林芃肇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 偵字第19366號卷第26至35頁 46 林芃肇之轉帳訊息5紙 偵字第19366號卷第31至31頁反面 47 葉彥妤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 偵字第20523號卷第58至62頁反面 48 葉彥妤轉帳紀錄 偵字第20523號卷第63頁 49 江慶森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 偵字第20523號卷第67至78頁 50 江慶森之聯邦銀行存取款憑條 偵字第20523號卷第81頁 51 江慶森聯邦銀行存摺影本 偵字第20523號卷第91至94頁 52 粘郁苓合作金庫存摺影本 偵字第20628號卷第27至30頁 53 粘郁苓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 偵字第20628號卷第34至39頁反面 54 粘郁苓轉帳紀錄 偵字第20628號卷第63頁 55 李正行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 偵字第22104號卷第11至12頁 56 李正行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 偵字第22104號卷第13至25頁 57 李正行遭詐欺資料 偵字第22104號卷第25至27頁 58 張棋淯遭詐欺資料及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 偵字第22282號卷第20反面至24頁 59 張棋淯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偵字第22282號卷第23頁反面 60 張棋淯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偵字第22282號卷第25頁 61 潘星友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 偵字第27138號卷第5至6頁 62 潘星友之轉帳紀錄 偵字第27138號卷第8頁 63 蔡舜丞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 偵字第29456號卷第21至25頁 64 蔡舜丞之轉帳紀錄 偵字第29456號卷第25頁反面 65 邵義新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偵字第29162號卷第11頁 66 邵義新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 偵字第29162號卷第12至12頁反面 67 陳志維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偵字第29461號卷第19頁 68 陳志維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 偵字第29461號卷第20至37頁 69 謝宗哲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偵字第29465號卷第16頁 70 謝宗哲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 偵字第29465號卷第17至24頁 71 金詩涵之轉帳結果通知 偵字第30671號卷第27頁 72 金詩涵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偵字第30671號卷第29頁 73 金詩涵遭詐欺資料及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 偵字第30671號卷第30至82頁 74 湯晉廷轉帳紀錄4紙 偵字第32590號卷第29、31頁 75 王志文臺灣企銀帳戶交易明細 偵字第32590號卷第39頁 76 王志文臺灣企銀存摺影本 偵字第32590號卷第40至41頁 77 王志文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 偵字第32590號卷第42至57頁 78 周冠妤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 偵字第33823號卷第17至17頁反面 79 周冠妤轉帳成功訊息 偵字第33823號卷第17頁反面 80 郭志輝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單 偵字第34017號卷第24頁反面 81 郭志輝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 偵字第34017號卷第27頁反面至30頁反面 82 簡呈光之轉帳紀錄 偵字第34280號卷第8頁 83 簡呈光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 偵字第34280號卷第12至14頁 84 鄧玟音轉帳成功訊息 偵字第37174號卷第92頁 85 鄧玟音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 偵字第37174號卷第95至100頁 86 張家瑜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偵字第44599號卷第35頁 87 劉汶真之郵政跨行滙款申請書 偵字第44599號卷第52頁 88 楊棨陸之轉帳紀錄 偵字第48036號卷第14頁 89 楊棨陸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 偵字第48036號卷第15至23頁 90 邵琮文轉帳紀錄2紙 偵字第48036號卷第42頁 91 邵琮文新光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偵字第48036號卷第46頁 92 邵琮文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 偵字第48036號卷第47至49頁 93 吳家鴻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投資資料 偵字第48431號卷第9至12頁 94 吳家鴻中信存摺影本 偵字第48431號卷第21至24頁 95 吳家鴻轉帳紀錄2紙 偵字第48431號卷第32頁 96 林瑞鳴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偵字第53710號卷第57頁 97 戴孟玄提出之投資資料及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 偵字第53710號卷第66至72頁 98 戴孟玄轉帳成功訊息 偵字第53710號卷第70頁 99 賴和志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 偵字第53710號卷第74至78頁 100 賴和志轉帳成功訊息 偵字第53710號卷第79頁 101 林逸竣中信帳戶資料含基本資料、掛失補發紀錄、存款交易明細 偵字第13050號卷第16至20頁反面 10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22454號函及所附存款基本資料、網銀異動資料、變更網銀密碼紀錄、存款交易明細、異動資料、申請開通「線上約定轉帳功能」流程 偵字第13050號卷第42至59頁 103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5月10日公務電話紀錄單 偵字第13050號卷第60頁 104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日聯銀業管字第1111032754號函及所附OTP資料、存摺存款明細表、聯邦銀行存戶事故査詢單、基本資料、電子銀行轉出帳號 偵字第13050號卷第62至68頁 105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7月25日公務電話紀錄單 偵字第13050號卷第69頁 106 門號可攜式服務查詢結果 偵字第13050號卷第88頁 107 新北○○○○○○○○111年10月3日新北蘆戶字第1115946784號函 偵字第13050號卷第96頁 108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營運處第三服務中心111年10月18日三服字第1110000051號函及所附行動寬頻(租用/異動)申請書、雙證件影本 偵字第13050號卷第97至102頁 10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31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59981號函及所附辦理各項業務申請書 偵字第13050號卷第103至105頁 110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3日聯銀業管字第1100362728號函及所附基本資料、自動化設備交易代號說明、存摺存款明細表、ATM明細及餘額 偵字第19142號卷第13至21頁反面 111 林建興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 偵字第59118號卷第38至52頁 112 林建興轉帳紀錄 偵字第59118號卷第53頁 113 劉瑤燕轉帳紀錄2紙 偵字第6453號卷第62至62頁反面 114 劉瑤燕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 偵字第6453號卷第64至66頁反面 115 高明輝轉帳成功訊息3紙 偵字第903號卷第43至43頁反面 116 高明輝遭詐欺資料及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 偵字第903號卷第45頁反面至55頁 117 張席彬轉帳紀錄 偵字第45454號卷第72頁 118 張席彬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 偵字第45454號卷第73至96頁 119 陳錦良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 偵字第59133號卷第26至32、42至45頁 120 陳錦良轉帳成功訊息2紙 偵字第59133號卷第38至39頁 121 陳宥霖轉帳成功訊息 偵字第29233號卷第27頁 122 陳宥霖報案資料含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偵字第29233號卷第71、73至75、103頁 123 陳怡君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字第192號卷第57、74至75頁 124 陳怡君轉帳成功訊息2紙 偵字第192號卷第74至75頁 125 中華電信資料查詢 偵字第13050號卷第89頁 126 蔡舜丞台新銀行存摺照片 偵字第29456號卷第25頁反面 127 金詩涵之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 偵字第30671號卷第28頁 128 周冠妤富邦銀行提款卡影本 偵字第33823號卷第16頁 129 林瑞鳴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 偵字第53710號卷第57頁反面至62頁 130 林建興投資資料 偵字第59118號卷第32至37頁 131 劉瑤燕玉山銀行存摺封面照片 偵字第6453號卷第67頁反面 132 張席彬郵局存摺影本 偵字第45454號卷第66頁 133 陳錦良第一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偵字第59133號卷第46頁 134 陳怡君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 偵字第192號卷第69至71頁 135 陳怡君土地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偵字第192號卷第83頁 136 聯邦銀行調閱資料回覆含金融卡暨電子銀行申請/變更/註銷申請書、林逸竣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本院金訴字卷一第273至277頁 137 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結果 本院金訴字卷一第278頁 13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12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68813號函及所附語音網銀歷史查詢、辦理各項業務申請書件 本院金訴字卷一第279至287頁 13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16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74851號函及所附申請網路銀行通路、網銀申請紀錄、回覆本院事項、辦理各項業務申請書 本院金訴字卷一第289至301頁 140 法務部調查局112年9月28日調科貳字第11203293930號文書暨指紋鑑識實驗室鑑定書 本院金訴字卷二第7至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