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9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曾梓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辯論終結,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辯論終結後,以112年度偵字第8070號、第943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就告訴人陳建憲、李佳馨部分移送併案審理,因此部分非原審理之範圍,為尊重該告訴人到庭表示意見之權利,而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