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7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奕慈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26590號、第33461號、第39097號、第51804號),及移送併
辦(112年度偵字第64468號【併辦㈠案】;112年度偵字第67351
號【併辦㈡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
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奕慈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奕慈依其社會生活通常經驗,應可預見如將金融機構帳戶 資料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因此供不法詐騙份子利用以詐術 使他人將款項匯入該金融機構帳戶後,再予提領運用,藉此 達到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結果,以逃避檢警之追緝,竟基於 縱使他人以其金融機構帳戶實施詐欺取財,以及掩飾、隱匿 犯罪所得財物等犯罪目的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 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0月8日前某時 許,將其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合庫帳戶)、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渣打帳戶)之金融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 、其子陳星叡(陳星叡所涉詐欺罪嫌,業經檢察官另為不起 訴處分)名下中華郵政樹林三多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供予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 帳戶後,即於附表所示詐騙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 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 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如附表所示第一層合庫帳戶 、郵局帳戶或賴美吟(賴美吟所涉幫助詐欺罪嫌部分,業已 經檢察官另行起訴)名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第一帳戶)內,旋遭提領或轉匯至第二層帳戶再轉入 約定帳戶。嗣經如附表所示之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而查獲 上情。
二、案經陳品蓉、劉晉豪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王雅 芬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李佳容訴由彰化縣政府 警察局員林分局、陳峻銘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陳昱妃訴由臺東縣政府警察局成功分局;劉惠芳訴由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蘇純誼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 局;蔡耀正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起 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 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 ,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 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被告所犯 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合先敘明。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 諱(見本院卷第84頁、第99頁),並經證人即告訴人陳品蓉 、劉晉豪、王雅芬、李佳容、陳峻銘、蘇純誼、蔡耀正、被 害人陳昱妃、劉惠芳於警詢時、證人陳星叡於警詢、檢察事 務官詢問時證述明確(見112年度偵字第14191號偵查卷第9 頁至第12頁、第17頁至第18頁、112年度偵字第26590號偵查 卷第9頁至第10頁、第7頁至第8頁、第51頁、第52頁至第53 頁、第57頁、112年度偵字第32455號偵查卷第23頁至第25頁 、第37頁至第38頁、112年度偵字第33461號偵查卷第6頁至 第13頁、112年度偵字第38379號偵查卷第15頁至第17頁、第 19頁至第23頁、112年度偵字第39097號偵查卷第25頁、112 年度偵字第51804號偵查卷第1頁至第6頁、第7頁至第8頁、1 12年度偵字第64468號偵查卷第12頁至第14頁),復有合作金 庫商業銀行壢新分行111年11月07日合金壢新字第111000362 7號函暨所附被告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告訴人陳品 蓉之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8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其與詐欺 集團成員間對話記錄翻拍照片3張、通話紀錄翻拍照片1張、 詐欺網站翻拍照片1張、網路銀行交易紀錄翻拍照片2張、告
訴人劉晉豪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花壇分駐所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郵政金融卡影本、其母之永豐銀行存摺封 面影本各1份、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通話紀錄截圖2 張、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LINE通訊軟體帳號及對話記錄截圖 3張、聯邦商業銀行調閱資料回覆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12 年08月30日合金總集字第1120030544號函、渣打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5日渣打商銀字第1120026732號函 暨附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壢新分行112年09月12日合金壢 新字第1120002725號函暨所附被告之客戶資料査詢、網路銀 行約定轉入帳號查詢、單摺掛失暨新單摺補領/印鑑掛失暨 更換印鑑申請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 16日渣打商銀字笫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被告之客戶基本資 料及交易明細、第一商業銀行西門分行112年2月13日一西門 字第00010號函暨所附賴美吟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 份、告訴人王雅芬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8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份、匯款申 請書6紙、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6紙、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 LINE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61張、被告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告訴人李佳容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古坑分駐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3份、存摺 存款/支票存款憑條存根聯1紙、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LINE通 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194張、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2年2月2日 一總營集字第01610號函暨所附賴美吟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 易明細、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3日渣打 商銀字第1120008429號函暨所附被告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 明細各1份、告訴人陳峻銘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匯款 申請書各1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 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橋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2份、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LINE 通訊軟體帳號及對話記錄截圖17張、被害人陳昱妃之詐欺網 站截圖2張、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 圖8張、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5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被告之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被害人劉惠芳之中 國信託、台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通話紀錄截圖、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111年11月7日儲字第1110971705號函暨所附陳星叡帳戶 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18日儲 字第1120177859號函暨所附陳星叡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證人陳星叡之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告訴人蘇純誼之 帳戶交易明細、通話紀錄截圖、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LINE通 訊軟體帳號及對話記錄截圖、購買點數證明、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一卡通交易紀錄截圖7張、網路銀行交 易紀錄截圖3張、存摺內頁照片2張、告訴人蔡耀正之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購物明細及通話紀錄截圖、其與詐欺 集團成員間LINE通訊軟體帳號及對話記錄截圖、華南商業銀 行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中華郵政帳戶彙總登摺明細各1 份、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證人陳星叡之郵局帳戶基 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見112年度偵字第14191號偵查卷第1 9頁至第31頁、第33頁至第37頁、第39頁至第43頁、第87頁 至第107頁、112年度偵字第26590號偵查卷第12頁至第13頁 、第14頁至第29頁、第31頁至第41頁、第49頁、第61頁、第 62頁至第66頁、第67頁至第71頁、112年度偵字第32455號偵 查卷第29頁至第33頁、第39頁至第87頁、112年度偵字第334 61號偵查卷第17頁至第24頁、第25頁至第33頁、第34頁至第 79頁、112年度偵字第38379號偵查卷第25頁至第26頁、第27 頁至第28頁、第29頁至第49頁、112年度偵字第39097號偵查 卷第5頁至第9頁、第26頁至第58頁、112年度偵字第51804號 偵查卷第9頁至第23頁、第25頁至第30頁、第31頁至第55頁 、第81頁至第83頁、112年度偵字第64468號偵查卷第16頁、 第20頁至第25頁、第26頁至第31頁)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 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提供如事實欄一所載之銀行帳戶資料予不 詳詐欺集團成員,使詐欺集團成員向如附表所示數告訴人、 被害人詐欺行為,侵害數告訴人、被害人之法益,而觸犯數 罪名,成立同種想像競合犯,而就其所犯幫助詐欺取財、幫 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 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㈢刑之減輕事由說明:
⒈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 輕其刑。
⒉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 公布,自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 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 輕其刑。」修正後規定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 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就被告於偵查中及審理中之 自白,即影響被告得否減輕其刑之認定,修正前之規定並不 以被告於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為必要,修正後則需偵查及「歷 次」審判中均自白始得減輕其刑,是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較 不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是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幫 助洗錢犯行自白不諱,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規定減輕其刑,並與前揭減刑事由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
㈣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64468號、112年 度偵字第67351號移送併辦部分,因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 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 以此方式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致使此類犯 罪手法層出不窮,造成犯罪偵查追訴的困難性,危害交易秩 序與社會治安,亦造成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受有如附表所示金 額之損害,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未與告訴人、被害人和 解,暨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暨其自陳 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併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被告固將如事實欄一所示之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他人遂行詐欺 及洗錢犯行,惟被告否認取得報酬,卷內復無證據證明被告 就此獲有報酬,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 爰不予宣告沒收、追徵犯罪所得。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臻偵查起訴,檢察官蔡宜臻、蔡妍蓁移送併案審理,檢察官林佳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轉帳)時間 匯款(轉帳)金額(新臺幣) 匯(轉)入第一層帳戶帳戶 第ㄧ層帳戶匯出(轉帳)時間 第ㄧ層帳戶匯出(轉帳)金額(新臺幣) 第ㄧ層帳戶匯(轉)出帳戶 卷證出處 1 陳品蓉(已提告) 111年10月8日19時許 假冒金融機構詐財 ①111年10月8日19時59分許 ②111年10月8日20時6分許 ①49,989元 ②49,989元 合庫帳戶 - - - 112年度偵字第26590號 2 劉晉豪(已提告) 111年10月8日19時35分許 解除分期付款 ①111年10月8日20時3分許 ②111年10月8日21時2分許 ①24,235元 ②16,985元 合庫帳戶 - - - 112年度偵字第26590號 3 王雅芬(已提告) 111年9月5日至112年1月4日 假投資 ①111年10月21日11時52分許 ②111年10月21日11時56分許 ①20,000元 ②30,000元 第一帳戶 ①111年10月21日11時53分許 ②111年10月21日12時8分許 ①127,000元 ②100,000元 渣打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33461號 4 李佳容(已提告) 111年10月11日 假交友(投資詐財) 111年10月21日10時42分許 10,000元 第一帳戶 111年10月21日10時43分許 196,000元 渣打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39097號 5 陳峻銘(已提告) 111年8月22日至111年10月21日 假投資 ①111年10月21日10時12分許 ②111年10月21日10時28分許 ①30,000元 ②33,700元 第一帳戶 111年10月21日10時43分許 196,000元 渣打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51804號 6 陳昱妃(未提告) 111年10月20日12時許 假交友(投資詐財) ①111年10月20日12時36分許 ②111年10月20日12時37分許 ①50,000元 ②14,000元 第一帳戶 111年10月20日12時46分許 135,015元(包含被害人匯入第一帳戶之50,000元及14,000元) 渣打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64468號 7 劉惠芳 (未提告) 111年10月11日17時31分許 解除錯誤設定詐騙 111年10月11日20時31分許 ①10,053元 郵局帳戶 - - - 112年度偵字第14191號 8 蘇純誼 (提告) 111年10月11日18時25分許 解除錯誤設定詐騙 ①111年10月11日 20時23分許 ②111年10月11日 20時26分許 ③111年10月11日 20時37分許 ④111年10月11日 20時41分許 ①23,006元 ②19,985元 ③29,988元 ④6,985元 郵局帳戶 - - - 112年度偵字第32455號 9 蔡耀正 (提告) 111年10月11日19時21分許 解除錯誤設定詐騙 ①111年10月11日 20時9分許 ②111年10月11日 20時12分許 ①29,985元 ②29,988元 郵局帳戶 - - - 112年度偵字第3837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