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1297號
PCDM,112,訴,1297,202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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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9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盧德清


被 告 盧德誌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德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
第1項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盧德誌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諭令准以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2萬元具保,由具保人盧德清於民國112年6月2日繳納現金後
,將被告釋放,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
序單、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可稽(112
年度偵字第41504號卷第153-157頁)。嗣檢察官提起公訴,
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112年12月5日到庭進行準備程序,
並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遵期到庭,否則將依法沒入保證金,
上開傳票及通知合法送達被告及具保人,詎被告未遵期到庭
,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復經本院改期於112年12月19
日進行準備程序,並拘提被告,亦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遵期
到庭,否則將依法沒入保證金,上開通知合法送達具保人,
詎被告仍拘提無著,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等情,有本院
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拘票暨拘提報告書
、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113年1月8日公務電話
紀錄表可查,足認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揆諸前揭規定,本
件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瀚群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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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