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4146號
PCDM,112,聲,4146,202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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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聖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0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聖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聖峰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 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 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 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 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 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 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 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 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 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 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 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 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簡聖峰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所示之刑,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 所犯,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 法院,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 。再者,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 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78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則參照前揭說明 ,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



定應執行刑總和之內部界限所拘束。
㈡本院斟酌檢察官僅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均得易科罰金之 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且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業經 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78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1年確定,本件係就附表7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1至6所示 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案情尚屬單純,本院於裁量時,既 受內、外部界限之約束,並予從寬酌定,是本件定應執行刑 對受刑人之影響未達重大程度,從而本院認顯無必要予受刑 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另行陳述意見,附此敘明。四、綜上,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實務見解,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 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行為次數 及表示之意見,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 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13日 111年11月19日 111年10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94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7707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30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622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733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13號 判決日 期 112年3月10日 112年3月22日 112年3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622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733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13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2年4月24日 112年4月27日 112年4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251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605號 編號2至5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易字第2733號、112年度審易字第21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號1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78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1年11月28日 111年11月28日 112年1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307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307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64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13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13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687號 判決日 期 112年3月22日 112年3月22日 112年6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13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13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687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2年4月27日 112年4月27日 112年6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605號 臺灣高檢112年度執字第100號 編號2至5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易字第2733號、112年度審易字第21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號1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78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 7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570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2724號 判 決日 期 112年7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2724號 判 決 確 定日 期 112年10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7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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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