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6189號
PCDM,112,簡,6189,2024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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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618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翔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5973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温翔麟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補充「被告於本院準 備程序之自白」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 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係因上開緣由而為本 件犯行之犯罪動機,其以上開言語恫嚇告訴人之犯罪手段, 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稱目前快1年沒有工作,育有1子1女 ,配偶離家,女兒現於安置中心,與患有重病之兒子同住等 生活狀況,其先前有其他論罪科刑紀錄,可見品行欠佳,其 自稱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其犯後坦承犯行,惟未與告訴人 成立調解或賠償其損害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ㄧ庭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5973號
  被   告 温翔麟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 樓(臺北○○○○○○○○○)
現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
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温翔麟因前與張順彥發生交通事故而生紛爭。詎温翔麟竟基 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12年3月3日11時50分許, 前往張順彥所任職位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亞太電信門 市門口,向張順彥恫嚇「我現在是給你機會」、「你飯碗不 保」、「我會弄死你」、「我是中和在地的,沒有騙你」等 語,使張順彥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復承前犯意,於 112年3月7日某時許,撥打電話向張順彥恫嚇「我給你最後 的期限到禮拜四之前,沒有的話,我去砸你的店,我現在跟 你嗆明了」等語,使張順彥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又 承前犯意,於112年3月9日16時45分許,再度前往張順彥所 任職之亞太電信門市,向張順彥恫嚇「會讓你的店開不下去 」、「會讓你沒工作」等語,並作勢打人,使張順彥心生畏 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張順彥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温翔麟於偵訊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温翔麟因前與告訴人張順彥發生交通事故而生紛爭,被告於上開時、地,對告訴人口出上開言詞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張順彥於警詢時及偵訊中之具結證述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以上揭方式恫嚇告訴人,使告訴人心生畏懼,致生損害於安全之事實。 3 目擊證人即上址亞太電信門市店長簡楷峻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前往上址亞太電信門市咆哮,復以前揭言語恫嚇告訴人之事實。 4 電話錄音暨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本署勘驗筆錄各1份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以前揭言詞恫嚇告訴人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被告基 於同一犯罪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以相同之犯罪 手法先後實施上開犯行,侵害法益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 為薄弱,是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 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請論以接續犯之單純一罪。三、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嫌。然查,告訴人此部分指訴之情節,乃被告與告訴人間之 私下通話,客觀上尚非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 之公然情狀,核與公然侮辱罪之要件不合,自難繩以該罪責 。然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前揭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 分,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檢 察 官 張維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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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