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5371號
PCDM,112,簡,5371,202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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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53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信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557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信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驗餘總淨重21.544公克)及外包裝袋2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 3、4行所載「超過」均刪除、第7行所載「14時40分許」更 正為「12時40分許」、第8行所載「2樓綠茵旅館」更正為「 12樓綠映旅舍」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所載。
二、至被告曾信堯是否該當累犯一事,因公訴意旨就此未為主張 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參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 0號裁定意旨,本院自毋庸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爰 僅將被告之前科紀錄列入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 品行」之量刑審酌事由,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 毒政策,明知毒品危害國人身心健康,屬法令規範之違禁物 品,竟未經許可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 所為助長毒品流通,極易滋生其他犯罪,亦影響社會秩序及 善良風俗,殊非可取;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持有 毒品之數量,及其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22頁) 、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扣案之白色晶體2包,經檢驗結果,確均含有第三級毒品愷 他命成分(驗前總淨重21.622公克、驗餘總淨重21.544公克 、純質總淨重16.8357公克),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 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純度鑑定書各1份 在卷可佐(見偵卷第28、194頁);又盛裝上開第三級毒品 之包裝袋2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與上開查獲之



第三級毒品均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爰均依 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部分既 已滅失,自毋庸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第二審管轄之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徐綱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婷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55780號
  被   告 曾信堯 男 3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信堯(持有第二級毒品等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明知愷 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 毒品,依法不得持有超過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超過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不詳 時地,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取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共2 包(純質淨重共:16.8357公克)而持有之。嗣警接獲舉報 ,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14時40分許,至謝欣吟承租之新北 市○○區○○○路00號2樓綠茵旅館301號房查獲,並扣得上開毒 品。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信堯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扣案毒品照片及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7月19日北榮 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副本(一)附卷為憑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曾信堯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又扣案之第三級 毒品愷他命2包,係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 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0  日               檢 察 官 徐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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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