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49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建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96
2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
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簡建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九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參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簡建州自民國(下同)111年9月19日前某時許,加入由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暱稱「人生無常」、「大腸包小腸」、「小小」 、「小偉」、「008」等調度人員、收水成員等所組成之三 人以上詐欺集團,擔任領取被害人款項之「車手」,以所提 領之詐欺所得部分款項為報酬,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不詳成 年機房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詐欺時間,以附表所示詐 術詐騙附表所示之人,渠等因而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匯款 時間將匯款金額匯至附表所示金融機構帳號內,再由簡建州 依該集團指示,於附表所示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所示 之金額後,將提領款項繳給該詐欺集團指派之收水人員「小 小」,以此方式輾轉上繳回予該詐欺集團,掩飾或隱匿犯罪 所得來源及去向,並意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犯罪 所得,簡建州並從中分得1.5%之報酬。
二、案經徐嘉駿、林樂美、陳宥佐、余佳桓、蘇重源、周朝淵、 許暐翎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辦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 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 ,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 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被告所犯 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合先敘明。二、證據:
(一)被告簡建州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偵卷第6-9反面、74-75 頁)、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
(二)證人范艷鈴於警詢中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 表(偵卷第10-11反面頁)。
(三)證人徐嘉駿於警詢中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 表(偵卷第22-24反面、27-27反面頁)。(四)證人林樂美於警詢中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第18-21頁)。(五)證人陳宥佐於警詢中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 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第13-15、17頁 )。
(六)證人余佳桓於警詢中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 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第37-40頁)。(七)證人蘇重源於警詢中之證述、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偵卷第41-44頁)。
(八)證人周朝淵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第28-29頁)。(九)證人許勝仁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第30-31頁)。(十)證人許暐翎於警詢中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 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第32-33、35-3 6頁)。
(十一)被告提領畫面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卷第51-56頁 )。
(十二)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臺灣土 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玉山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卷第90、79之1、82、85-86、99 、96-96反面頁)。
三、是核被告簡建州如附表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之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 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且被告與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暱稱「人生無常」、「大腸包小腸」、「小小」、「 小偉」、「008」等其他真實姓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就上 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共同負責,依刑法第
28條規定,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分別侵害如附表所示之人等9人之獨立 財產監督權,且犯罪之時間、空間亦有相當差距,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 其刑,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修正後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 自白者,減輕其刑」,應以修正前之規定較為有利)定有明 文。想像競合犯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行為人犯罪行為侵害 數法益皆成立犯罪,僅因法律規定從一重處斷科刑,而成為 科刑一罪而已,自應對行為人所犯各罪均予適度評價,始能 對法益之侵害為正當之維護。因此法院於決定想像競合犯之 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作為裁量之準據,惟 具體形成宣告刑時,亦應將輕罪之刑罰合併評價。基此,除 非輕罪中最輕本刑有較重於重罪之最輕本刑,而應適用刑法 第55條但書規定重罪科刑之封鎖作用,須以輕罪之最輕本刑 形成處斷刑之情形以外,則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若未形成處 斷刑之外部性界限,自得將之移入刑法第57條或第59條之科 刑審酌事項內,列為是否酌量從輕量刑之考量因子(最高法 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於本院審 理中自白其所犯洗錢犯行,固合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 第2項之減刑規定,惟所犯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之輕罪,依 據前開說明,應為量刑考量因子即可,附此敘明。 五、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途賺取財物,竟貪圖不法利 益,參與詐欺集團,率爾共同為本案犯行,致被害人等受有 財產損害,亦紊亂社會正常秩序,所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 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所參與者僅係後端提款之角色 ,其等主觀惡性、介入程度及犯罪情節,相較於主要之籌劃 者、主事者或實行詐騙者,顯然輕重有別,兼衡其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擔任車手提領金額、在審理中自白詐欺取 財及洗錢之犯行,暨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 ,惟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六、至被告本件犯罪所得,係提領金額新台幣(下同)809,005元* 1.5%=12,135元(見偵卷第74反面),未據扣案,亦未與告訴 人達成調解,或賠償告訴人之損失,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修
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建如、粘郁翎偵查起訴,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俐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金融機構帳號 提領時間 提款金額 提領地點 1 被害人 范艷鈴 詐欺集團成員於 111年9月18日15時 33分許,撥打電話向被害人范艷鈴佯稱須配合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被害人范艷鈴因此陷於錯誤,而依照指示匯款。 111年9月19日17時51分許 9萬9,998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 號帳戶 111年9月19日 18時0分21秒 2萬5元 遠東銀行雙和分行(新北市○○區○○○000○0號1樓) 111年9月19日 18時0分58秒 2萬5元 111年9月19日 18時1分許 2萬5元 111年9月19日 18時3分許 2萬5元 凱基銀行雙和分行(新北市○○區○○○000號1、2樓) 111年9月19日17時53分許 4萬9,994元 111年9月19日 18時4分許 2萬5元 111年9月19日 18時4分53秒 2萬5元 111年9月19日 18時5分許 2萬5元 111年9月19日 18時6分許 9,005元 111年9月19日17時57分許 4萬9,994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 帳戶 111年9月19日 18時18分10秒 2萬5元 遠東銀行雙和分行(新北市○○區○○○000○0號1樓) 111年9月19日 18時18分47秒 2萬5元 111年9月19日18時14分許 2萬9,991元 111年9月19日 18時19分許 2萬5元 111年9月19日 18時20分1秒 2萬5元 111年9月19日18時16分許 2萬9,991元 111年9月19日 18時20分32秒 2萬5元 111年9月19日18時17分許 9,989元 111年9月19日 18時21分許 2萬5元 2 告訴人 徐嘉駿 詐欺集團成員於 111年9月19日16時4分許,撥打電話向告訴人徐嘉駿佯稱須配合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告訴人徐嘉駿因此陷於錯誤,而依照指示匯款。 111年9月19日17時57分許 3萬1,050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 號帳戶 111年9月19日 18時30分許 5萬元 玉山銀行永安分行(新北市○○區○○○000號1樓) 111年9月19日18時22分許 9,999元 111年9月19日 18時32分許 3萬1,000元 111年9月19日18時23分許 9,999元 111年9月19日18時24分許 9,999元 3 告訴人 林樂美 詐欺集團成員於 111年9月19日18時 27分許,撥打電話向告訴人林樂美佯稱須先前網購訂單出現錯誤云云,告訴人林樂美因此陷於錯誤,而依照指示匯款。 111年9月19日19時許 4萬9,985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 號帳戶 111年9月19日 19時5分許 5萬元 玉山銀行永安分行(新北市○○區○○○000號1樓) 4 告訴人 陳宥佐 詐欺集團成員於 111年9月20日不詳時間,撥打電話向告訴人陳宥佐佯稱須配合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告訴人陳宥佐因此陷於錯誤,而依照指示匯款。 111年9月20日19時16分許 1萬2,155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0日 19時17分許 10萬5,000元 中國信託南勢角分行(新北市○○區○○○00號) 111年9月20日21時8分許 9萬3,123元 5 告訴人 余佳桓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7日20時45分許,撥打電話向告訴人余佳桓佯稱交易系統遭駭客入侵出現錯誤云云,告訴人余佳桓因此陷於錯誤,而依照指示匯款。 111年9月27日21時58分許 9,980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7日22時9分許 1萬9,000元 統一超商宏圖門市(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111年9月27日22時04分許 9,980元 111年9月27日22時09分許 4萬9,987元 111年9月27日22時11分許 5萬元 全家超商永和永福門市(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6 告訴人 蘇重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7日20時34分許,撥打電話向告訴人蘇重源佯稱須先前網購訂單出現錯誤云云,告訴人蘇重源因此陷於錯誤,而依照指示匯款。 111年9月27日22時14分許 2萬9,989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7日22時21分許 3萬元 全家超商永和樂華門市(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111年9月27日22時40分許 4萬9,970元 111年9月27日22時43分許 5萬元 全家超商永和永福門市(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7 告訴人 周朝淵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8日21時01分許,撥打電話向告訴人周朝淵佯稱因訂單錯誤須配合取消訂單云云,告訴人周朝淵因此陷於錯誤,而依照指示匯款。 111年9月28日21時31分許 9萬9,987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9日0時33分許 5萬元 永和中正路郵局(新北市○○區○○路00號) 111年9月28日21時32分許 4萬9,985元 8 被害人 許勝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8日19時51分許,撥打電話向被害人許勝仁佯稱須配合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被害人許勝仁因此陷於錯誤,而依照指示匯款。 111年9月29日0時31分許 4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9日0時34分許 3萬元 永和中正路郵局(新北市○○區○○路00號) 9 告訴人 許暐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8日21時41分許,撥打電話向告訴人許暐翎佯稱須配合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告訴人許暐翎因此陷於錯誤,而依照指示匯款。 111年9月29日0時30分許 4萬9,970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9日0時44分許 1萬元 永和中正路郵局(新北市○○區○○路00號) 111年9月29日0時41分許 9,9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