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2587號
債 權 人 陳永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家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陳家蓁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
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期究為何?(因狀載兩個起算日)
㈣請求金額507,497元之計算方式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㈤提出本院判決小額程序已確定之判決書及確定書影本,並
敘明再請求核發支付命令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