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97號
原 告 徐鈺珺
被 告 朱建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757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引用如附件(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之記載(略)。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2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1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 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其前提要件,於刑事訴訟繫屬前,尚 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於刑事訴訟繫屬法院前 ,即逕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應以判決 駁回之。
二、經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雖經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下同)112年11月23日以112年度偵字第 49074號偵查終結,並向本院提起公訴,然該案在原告徐鈺 珺於同年月16日具狀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之時,尚未繫屬於本院(本院按:本件過失傷害案件 係於112年11月23日繫屬於本院)等情,有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起訴狀上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11月17日收狀戳章 ,以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11月23日新北檢貞忠112偵 49074字第1129146890號函上所蓋之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憑 ,是依上開說明,原告係於刑事訴訟起訴繫屬本院之前,遽 行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客觀上,該附帶民事起訴 時,並無刑事訴訟之案件存在(程序上,仍在偵查程序), 自無從附帶;更不因該起訴狀由檢察官於同年月30日以新北 檢貞忠112偵49074字第1129149202號函檢送移由本院查收而 生起訴補正之法律效果。所以,根據以上說明,原告所為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起訴顯非合法,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 又本件本院所為此程序性駁回判決,並無礙於原告循民事訴 訟途徑提起民事訴訟之權限,附帶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