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2年度,1573號
PCDM,112,審交易,1573,2024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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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57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少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
32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藍少忠於民國112年3月28日18時22分許 ,駕駛車號000-0000號營業用大客車(下稱A車),在新北 市○○區○○路○○○○○○○000000號燈桿前(下稱本案事故地點) 欲路邊起駛時,本應注意路邊起駛,應讓車道上行駛中車輛 先行,且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 起駛,適陳世芳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B車 )沿上開路段行經本案事故地點,見A車起駛而煞車減速, 而邱健一(所涉過失傷害犯行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騎乘 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C車)沿上開路段行駛在 B車後方,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見B車已減速卻未及時煞停 ,C車進而與B車擦撞後車身倒地並繼續往左前方滑行,又許 欣妮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D車)沿上開 路段行經本案事故地點,因遭倒地滑行之C車撞擊D車右方後 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左腕遠端橈骨粉碎性骨折、左手小指中 段指骨骨折、右踝挫傷韌帶受損及多處擦傷等傷害。案經許 欣妮提出告訴,因認被告藍少忠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 失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許欣妮告訴被告藍少忠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 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許欣妮具狀撤回其 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 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白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貽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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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