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以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8年度偵字第15836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9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OPI」商標圖樣之OPI指緣油壹件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以穎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58 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仿冒「OPI」商標圖樣之OPI 指緣油1件,經送鑑定認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此有美傑仕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鑑定報告書在卷可佐,爰依刑法第40 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 條亦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 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 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三、查被告陳以穎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 108年度偵字第15836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 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OPI指緣油1件,經鑑定結 果係仿冒美商OPI產品公司註冊商標之商品等情,此有美傑 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0日出具之鑑定報告、蝦皮拍 賣網頁刊登資料及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單、「suns hinerain」會員資料、扣案證物照片等件附卷可憑,足認扣 案之OPI指緣油1件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爰依商標法 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展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庭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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