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煜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444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04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共壹點捌柒公克,含外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煜彥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毒偵字第44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 1份在卷可佐。本件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2包(驗餘淨重共1. 87公克)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1年北市鑑毒字第135號鑑定書存卷可 佐,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11 87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4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 ,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446號、第6 741號、第79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 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誤。
㈡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2包(淨重共1.89公克,各取0.01公克 化驗,驗餘淨重共1.87公克,含外包裝袋1只),經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1年北市鑑毒字第135號鑑定書附 卷可參(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997號卷第9 3頁),足認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2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均係違禁物無疑 。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 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亦應整體分別視 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至檢驗取樣部分,因已用罄滅 失,自無庸宣告沒收。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上開 違禁物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展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庭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