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林漢章
被 告 劉明財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2年度原訴字第47號),經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 法院就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時,除原告另有聲請外,對於 附帶民1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被告劉明財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原訴字 第4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而原告起訴時,又未依刑事訴訟 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審理,是依前揭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應予 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鄭琬薇
法 官 王筱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昱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