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2年度,146號
PCDM,112,交附民,146,202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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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46號
原 告 顏○翔 (年籍資料詳卷)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顏良益
原 告 顏川勝



被 告 簡毓軒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32號),經
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王國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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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