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12年度,80號
PCDM,112,交訴,80,202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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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訴字第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金河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子 陳輝雄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
字第16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金河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金河駕駛執照被吊銷,仍於民國111 年11月15日8時2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行經新北市板橋區浮洲橋板橋往樹林方向之機車道,本 應注意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應注意安全距離, 且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或手勢,而依當時情形,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適告訴人廖文伶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0號普通重型機車同向行駛至此,2車發生擦撞,致告訴人 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左側腓股骨折、左足、左肘、左腰部擦 挫傷之傷害,並於肇事後騎乘上開機車離去(被告所涉肇事 致人傷害逃逸罪嫌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因認被告涉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 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而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其 中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與被告成立調解,並具 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 ,依上開規定,就此過失傷害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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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