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2585號
TCDV,106,司促,22585,2017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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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2585號
債 權 人 洪連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宏明周淑媚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5%
   計算)
  ㈡確認本件債權人為何?(依借據所示債權人應為洪連萬
   婦二人,債權人僅列一人,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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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