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2年度,2133號
PCDM,112,交簡,2133,202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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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2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志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速偵字第19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志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雖有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及執行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 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 雖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與本案犯罪類型相同,猶再犯本案 ,惟於法定刑度內評價即已足,並無特別延長矯正其惡性之 必要,爰不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酒精 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皆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會 導致對週遭事務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減弱,因而酒 後駕車在道路上行駛,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 有高度危險性,且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透過教育及各類 媒體廣為宣導;被告於服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 公升1.25毫克,已逾法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 標準,仍執意騎乘車輛上路,不僅漠視己身安危,更罔顧公 眾行之安全;兼衡其前有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法院判處罪 刑之紀錄等素行,及其自陳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職業為工 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李冠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仕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1975號
  被   告 王志勇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巷00             弄0號2樓
            居新北市○○區○○路0段○○巷00弄00○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志勇前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 交簡字第10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10年11 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12年11月21日20 時30分許起至同日20時50分許止,在新北市○○區○○路0段○○巷 00弄00○0號1樓之住處內飲用酒類,其明知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仍於飲酒結束後,旋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自上開住處上路。嗣於同日21時5分許,行經新北市 板橋區雙十路2段與松柏街口前為警攔查,並對其施以吐氣酒 精濃度檢測,發覺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25毫克,而查 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志勇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酒後駕車當事人酒精測定 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 果確認單、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 格證書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之自白核與



客觀事實相符,其犯嫌應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嫌。 另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 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檢 察 官 李冠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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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