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9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睿文(原名張哲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223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哲浩於民國111年5月10日23時17分,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入住宅竊盜之犯意,以攀爬 方式登上新北市○○區○○路00巷0號1樓之遮雨棚後,自遮雨棚 旁之2樓窗戶侵入告訴人賴俊宏上開住處後(侵入住宅部分 未據告訴),至1樓廚房處搜尋財物,因告訴人接獲有人侵 入其住宅之通知前往查看,當場發現被告而未遂。因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2款之逾越門窗侵入住 宅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本案經檢察 官起訴後,被告於112年12月21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 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佐。被告既已死亡,依前開法律規定, 本案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本案經檢察官陳儀芳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宥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