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8號
CHDV,113,除,8,2024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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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號
聲 請 人 吳宜澤
代 理 人 黃金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法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8號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吳宜澤 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埔心分社 112年9月10日 74,340元 A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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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