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土地範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7號
CHDV,113,訴,37,202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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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7號
原 告 余柳淵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三山國王祀間請求確認買賣土地範圍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說明蕭鴻樑原本為自然人或祭祀公業或蕭鴻樑與三山國王
祀之關係?並提出證據證明。
二、請確認被告有無對原告提起不當得利之訴訟?若有請陳報案
號。
三、請敘明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之事實為何項法律關係之
基礎事實?該項法律關係是否不能提起其他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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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