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處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全聲字,113年度,1號
CHDV,113,家全聲,1,202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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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楊玉雲

相 對 人 楊儒鏗

楊儒鵬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所為之112年度家全字第7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處分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處分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第530條第3項規定甚明。上開規定於 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即明。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聲請對相對人楊儒鏗楊儒鵬為假處分 ,經本院以112年度家全字第7號裁定准許等情,業經本院職 權調閱該案裁定核閱無訛。茲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假處分之 裁定,依首揭說明,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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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