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4173號
CHDV,113,司執,4173,20240118,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173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許炳南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項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 準用之,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 而查債務人之最後住所地係在新北市五股區,有債務人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