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925號
CHDV,113,司促,925,2024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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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25號
債 權 人 宏偉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包瑞傳



上列債權人宏偉機械工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陸葉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宏偉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確認聲請狀所載債務人陸「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誤
,並聲請更正為正確名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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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偉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