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812號
CHDV,113,司促,812,2024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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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12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振興



上列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因與債務人宸億
企業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
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宸億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資料,
並敘明對債務人宸億企業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
二、確認請求事項是否聲請「連帶」給付?確認對債務人李宜君
即林河樑之繼承人、林柏佑即林河樑之繼承人是否聲請「債
務人李宜君即林河樑之繼承人、林柏佑即林河樑之繼承人應
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河樑之遺產範圍內與...連帶」給付?倘
是,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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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宸億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