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598號
CHDV,113,司促,598,2024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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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98號
債 權 人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債權人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重洲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釋明文件影本(原聲請狀漏附證物)。
二、併檢還匯票壹仟元整(號碼0000000000-0)正本1件。
三、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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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