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號
原 告 陳柚呈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寶自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即原告
及被告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等足資特定之資訊)。二、
訴訟標的(法律依據為何)及其原因事實(本件原因事實經
過等)。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
)。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第1項、第69條第1項本文、第11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該法之規定;未規定者,適用民
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查:
㈠起訴狀末就「原告(即具狀人)及訴訟代理人」未簽名或
蓋章,難認提出之書狀程式合法。
㈡原告起訴請求本院先行勞動調解程序,惟未據繳納調解聲
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原告之出生年月日,使本院無法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聲請費,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陳報原告出生年月日。
㈢又原告起訴請求事實,未見相關單據(例:原告薪資表、
勞保投保明細、被告調動命令、違法調職及如何上班路途
過遠之相關證據、請以GOOGLE地圖估算路程、交通費如何
計算)附於起訴狀後,請一併提出。
㈣另應提出嘉寶自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
卡。
二、依上開說明補正,並附繕本4份,供本院送達被告及勞動調
解委員(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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