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357號
CHDV,112,訴,357,20240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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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57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李曉玫
複代理人 楊佳勳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清富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裁判
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
繳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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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