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61號
原 告 張家濱(即百樂美容美髮材料行)
被 告 陳聯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萬5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萬59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