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54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林慧君
被 告 賴政延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
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1月29日總統令公布、1
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據此,民事訴訟法經修法後,就「起訴前」
之孳息及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
,而徵本件裁判費。
二、次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
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
作分配表,其訴由參與分配之債權人為原告時,應以其主張
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
度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第1項第3款所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係指請求法院應為
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
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以,原 告提分配表異議之訴,依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應具體表明 強制執行事件製作分配表所列項目及金額應為如何之增減。三、依上開說明,請查報:
⒈訴之聲明第1項,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對訴外人李淑芬超過法 定上限之利息及違約金不存在」,需計算至「起訴日即民國 112年12月5日」,具體分列被告不應對訴外人李淑芬請求之 「利息」及「違約金」數額各為多少(並檢附計算式)? ⒉訴之聲明第2項,「原告主張被告應剔除分配次序9之數額(4 2萬707元、170萬6200元、10萬元)」。 ⒊基於上開2項之主張,變更分配表,原告所得增加之利益為多 少(並檢附計算式)?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自 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