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849號
CHDV,112,補,849,2024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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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49號
原 告 許陸藝
被 告 許嘉哲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
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
分配表,其訴由參與分配之債權人為原告時,應以其主張因
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又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第1項第3款所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係指請求法
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
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 以,原告提分配表異議之訴,依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應具 體表明強制執行事件製作分配表所列項目及金額應為如何之 增減。
二、依上開說明,請查報原告主張變更分配表所得增加之利益為 若干(並檢附計算式)?
三、提出本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9183號所作「分配表」影本( 需清晰、完整)。
四、許淑美許本柱及原告許陸藝有親屬關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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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