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72094號
CHDV,112,司執,72094,202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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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2094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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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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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即被繼承人洪綢間聲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程序如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   ,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 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之情形,致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 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 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於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即被繼承人甲○所有坐落 彰化縣○○鎮○○段00地號土地,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記載繼 承人為乙○○,惟查乙○○已拋棄繼承,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 法院於民國(下同)112年9月12日准予備查。乙○○顯非本件債 務人,經本院於同年12月5日、113年1月11日通知債權人於 文到5日內補正被繼承人甲○之各順位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現繼承人為何人,該通知均已合法送達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仍未提出,致本 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依首揭規定,應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 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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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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