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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44號
CHDV,111,訴,44,2024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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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4號
上 訴 人 高振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駒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報酬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13,000元
,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4,8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
繳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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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駒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