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99號
原 告 紀良吉
訴訟代理人 陳妏瑄律師
複 代理人 李亞璇律師
被 告 林顯銓
訴訟代理人 洪宇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等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上午10時4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有第三段所示之事項尚待調 查,爰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請兩造於113年2月29日前,就下列事項,以書狀表示意見: ㈠未經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保存登記)之公同共有房屋, 其事實上處分權原則上屬於公同共有人全體,非經全體公同 共有人之同意,不得命其中部分或一人拆除之。故訴請拆除 尚未經分割之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仍應以全體繼承人為被 告,其被告當事人方屬適格,不得僅以現占有人為被告(最 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69號民事判決參照)。 ㈡原告於備位之訴,請求被告拆除門牌號碼為彰化縣鹿港鎮埔 頭街34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建物)。而被告辯 稱系爭建物為其父母於70年間所興建。揆諸前揭說明,系爭 建物在被告母親於76年7月31日死亡及被告父親於100年2月4 日死亡後,對系爭建物有拆除權限之人為何人?被告有無與 其他繼承人協議分割而取得系爭建物之全部事實上處分權? 請兩造表示意見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
法 官 鍾孟容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