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樹發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劉樹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樹發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893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交簡字第60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