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17號
CHDM,113,單禁沒,17,202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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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永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戒毒偵字第371、
372、373號、112年度聲沒字第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含其外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永順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查扣 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 告沒收,此觀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即 明;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 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370、371、372、373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 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卷證資料在卷可憑,而包裝袋經 包裝毒品後,其內將殘存無法完全析離之毒品,故就上開毒 品之包裝袋均應一併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至鑑定用罄部分,既已滅失,此部分自無庸宣告沒 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佑儒
附表:




檢品編號 檢品外觀 驗餘淨重 檢出結果 B0000000 晶體1包 0.3312公克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卷證來源: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0500434號鑑驗書 000000000 粉塊狀檢品1包 0.85公克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粉末檢品3包 0.2公克 卷證來源: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7月5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3800號鑑定書 B0000000 白色粉末1包 0.2197公克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B0000000 白色粉末1包 0.0156公克 卷證來源: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0700050號鑑驗書 B0000000 白色塊狀1包 0.6949公克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B0000000 白色碎塊1包 0.1998公克 B0000000 白色粉末1包 0.0291公克 卷證來源: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300664號鑑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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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