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1354號
CHDM,112,易,1354,20240129,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易字第13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素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10041號),並由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後,於中
華民國113年1月29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2法庭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黃佩穎
書記官 鍾宜津
通 譯 周佩萱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李素貞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各為零點零肆零肆 公克、零點壹零柒零公克,含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二、犯罪事實: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附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