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3年度,3號
PTDV,113,家補,3,2024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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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號
原 告 潘洪玉治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洪玉杏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之應繼分比例為6分之1,主張請求分割之
遺產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遺產總額為新台
幣(下同)783,775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30,629 元(783775×1/6=130629),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費用1,44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並提出被繼承人洪天來(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之繼承人戶籍謄本及繼承人洪天福洪天進
洪玉蓮之繼承人戶籍謄本,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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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