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聲請閱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18號
PTDV,113,司聲,18,2024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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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維銘
代 理 人 張天明
相 對 人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榮輝
相 對 人 沃爾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紀惇
上列聲請人就相對人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沃爾國際租賃有限
公司間本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34號拍賣留置物事件,聲請閱卷,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34號拍賣留置物事件全卷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設有明定 。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如附表所示動產之抵押權人,惟如附表 所示之動產,經相對人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裁定拍賣 留置物,經本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34號事件審理中,爰聲請 閱卷宗等語。
三、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高雄區監理所 屏東監理站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證明書12紙為證,並經本 院調閱112年度司拍字第234號拍賣留置物事件卷宗核對屬實 ,是聲請人之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編號 廠牌 引擎號碼 車牌號碼 備考 1 國瑞 2ZRZ005516 RAP-2216 2 國瑞 2ZRZ004072 RAP-2197 3 國瑞 2ZRZ007085 RAP-2198 4 國瑞 2ZRZ002988 RAP-2195 5 國瑞 2ZRZ003053 RAP-2196 6 國瑞 2ZRZ008630 RAP-2201 7 國瑞 2ZRZ000163 RAP-2190 8 國瑞 2ZRY994445 RAP-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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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沃爾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