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96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
法定代理人 廖本源
相 對 人 熊惠明
陳健和
陳筠
陳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陳煜富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陳煜富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 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 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煜富(男,民國00年0月0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 東縣○○鄉○○村0鄰里○路000號)業於106年10月19日死亡,聲 請人為其債權人,茲因被繼承人陳煜富之繼承人未陳報遺產 清冊,為確保債權,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 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稱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業據提出家事聲請狀 、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21338號債權憑證影本、被繼承人除 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堪信 為真實。次查被繼承人陳煜富已於106年10月19日死亡,死 亡時與配偶婚姻關係仍存,本院依職權查詢被繼承人直系血 親卑親屬相關資料,其子輩繼承人為陳健和、陳筠、陳正等 三人,有被繼承人陳煜富戶役政資訊網站親等關聯查詢表在 卷為憑,前開繼承人迄今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 清冊,亦有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清單在卷為憑。揆諸前揭規
定,相對人熊惠明、陳健和、陳筠、陳正既為被繼承人陳煜 富之繼承人,聲請人聲請命其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27 條第4 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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