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59號
PTDV,113,司票,59,2024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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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9號
聲 請 人 陳桂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本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賴本丸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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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