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35號聲 請 人 總誠高空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宋朝勝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經核相對人之姓名為宋朝「勝」,非宋朝「聖」, 故請具狀更正相對人之姓名。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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