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811號
PTDV,113,司促,811,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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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1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張慈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466元,及其中10
,808元部分,自民國112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57,527元,及其中55,058元部分,自
民國112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99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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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