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777號
PTDV,113,司促,777,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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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7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段淑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5,721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
54,062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111年5月24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
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
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
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
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
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
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3
年1月15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55,721元,及其中本金54,06
2元未按期繳付。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月15日止,帳款尚餘55,721元及其中
本金54,062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
用未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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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