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4號
PTDV,113,司促,34,202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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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邱博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0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邱博凱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
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2月25日止
累計22,039元正未給付,其中19,733元為消費款;1,106元
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003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733元 邱博凱 自民國112年12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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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